北京节约用地标准有哪些要注意什么?



				
				
燃烧吧猪五花
17072 次浏览 2024-04-28 提问
79

最新回答 (5条回答)

2024-04-28 回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以下简称《标准》),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12月24日以第880号公告批准发布。本标准是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是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院、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院、同济大学城市规划系,主要起草人员是蒋大卫、范耀邦、沈福林、吴今露、罗希、赵崇仁、潘家莹、沈肇裕、石如琤、王继勉、兰继中、吕光珙、曹连群、吴明伟、吴载权、何善权。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
4.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本标准修订根据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遵循城乡统筹、集约节约的原则,从规划调查、编制、管理的实际需求出发,科学合理制定用地分类体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关于加快进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的函》(建规城函[2008]008号)的要求,参考了大量国内外已有的相关法规、技术标准,通过网络、发函、会议等方式征求了专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于原版国标以及国标修订的意见,同时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管理、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2024-04-28 回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以下简称《标准》),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12月24日以第880号公告批准发布。本标准是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是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院、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院、同济大学城市规划系,主要起草人员是蒋大卫、范耀邦、沈福林、吴今露、罗希、赵崇仁、潘家莹、沈肇裕、石如琤、王继勉、兰继中、吕光珙、曹连群、吴明伟、吴载权、何善权。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
4.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本标准修订根据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遵循城乡统筹、集约节约的原则,从规划调查、编制、管理的实际需求出发,科学合理制定用地分类体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关于加快进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的函》(建规城函[2008]008号)的要求,参考了大量国内外已有的相关法规、技术标准,通过网络、发函、会议等方式征求了专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于原版国标以及国标修订的意见,同时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管理、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2024-04-28 回答

《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1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按25~47m2/人、套型标准按平均200m2/套控制,套密度不应低于30~45套/hm2,容积率大于等于0.
6、小于1.0。2没二类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按14~25m2/人、套型标准按平均100m2/套控制(套型建筑面积90 m2 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套密度不应低于140~250套/hm2 ,容积率根据建筑高度的不同控制在1.6~2.8,居住人口毛密度400~700人/hm2.3经济适用住房,人均用地按9~15m2/人、套型标准按60m2左右/套控制,套密度不应低于220~400套/hm2,容积率根据建筑高度的不同一般控制在1.6~2.8,居住人口毛密度650~1000人/hm2,

2024-04-28 回答

居住工作用地 2.1居住用地 2.1.1一类居住用地 人均用地按25~47m2/人、套型标准按平均200m2/套控制,套密度不应低于30~45套/hm2,容积率大于等于0.
6、小于1.0。 2.1.2二类居住用地 人均用地按14~25m2/人、套型标准按平均100m2/套控制(套型建筑面积90 m2 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套密度不应低于140~250套/hm2 ,容积率根据建筑高度的不同控制在1.6~2.8,居住人口毛密度400~700人/hm2。 2.1.3经济适用住房 人均用地按9~15m2/人、套型标准按60m2左右/套控制,套密度不应低于220~400套/hm2,容积率根据建筑高度的不同一般控制在1.6~2.8,居住人口毛密度650~1000人/hm2。 2.1.4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1000m)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除外)的容积率可在上述规定数值基础上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2.8。 2.1.5若同时采用提高容积率和降低套型标准的节地措施,应注意保持适宜的居住人口密度。 2.1.6停车场库设置标准 一般商品房:仍依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即自行车2辆/户(每车建筑面积1.5 m2),居民汽车场库0.3~1.3
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

2024-04-28 回答

1.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推进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部门决策和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本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加强和规范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增长,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部分城市建设用地的节约用地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和制定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业专项规划以及核算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依据。1.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旧城以外城镇地区(标准中注明“旧城”的除外)新征(占)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自有用地内以及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其他特殊地区(如涉及环保、安全、景观影响地区)的建设项目,应结合用地具体情况及交通、环境、基础设施等因素参照执行。1.3本标准涉及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工作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交通设施用地三部分。居住工作用地包括居住、工业、行政办公等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医疗卫生、邮政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等用地。市政交通设施用地包括供水设施、排水设施、供电设施、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环卫设施、通信设施以及公共汽电车场站、公路交通场站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加油站等用地。1.4本标准按照中心城地区、中心城外地区和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不同区域分别制定相应的节地标准1.5本标准在国家现行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使用、安全要求和保证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用节省用地、调整容量、优化套型、综合利用等节地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有效节约城市建设用地。1.6各类建设用地的节地标准详见附表1(居住工作用地)、附表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附表3(市政设施用地)、附表4(交通设施用地)2居住工作用地2.1居住用地2.1.1一类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按25~47m2/人、套型标准按平均200m2/套控制,套密度不应低于30~45套/hm2,容积率大于等于0.
6、小于1.0。2.1.2二类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按14~25m2/人、套型标准按平均100m2/套控制(套型建筑面积90m2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套密度不应低于140~250套/hm2,容积率根据建筑高度的不同控制在1.6~2.8,居住人口毛密度400~700人/hm2。2.1.3经济适用住房人均用地按9~15m2/人、套型标准按60m2左右/套控制,套密度不应低于220~400套/hm2,容积率根据建筑高度的不同一般控制在1.6~2.8,居住人口毛密度650~1000人/hm2。2.1.4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1000m)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除外)的容积率可在上述规定数值基础上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2.8。2.1.5若同时采用提高容积率和降低套型标准的节地措施,应注意保持适宜的居住人口密度。.1.6停车场库设置标准一般商品房:仍依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即自行车2辆/户(每车建筑面积1.5m2),居民汽车场库0.3~1.3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两限普通商品住房:自行车2辆/户,居民汽车场库0.2~0.3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经济适用住房:自行车2辆/户,居民汽车场库0.1~0.2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廉租住房:自行车2辆/户,不设居民汽车场库,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应结合残疾人、老年人的需求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并优先在地上安排。

相关问题

页面运行时间: 0.19652509689331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