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枣庄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手续?



				
				
天秤座朱丽
40427 次浏览 2024-04-29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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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01 08:04:00 回答

枣庄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没有为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可以申请提取个人账户的部分或全部现有余额:
  (一)在市、区(市)驻地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建造、回迁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在1年以内的;翻建住房房龄在20年以上,经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大修住房房龄在10年以上,经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必须大修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调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到国外,港、澳、台地  区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拥有所有权住房商业银行贷款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且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确定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缴纳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的;  (八)配偶、子女户籍在农村、需要在农村集体土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九)遇到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的;
  (十)重点支持、优先办理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房的提取申请。
  申请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贷款的同时,借款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个人账户余额中超出贷款规定比例的部分用于购房。
  (二)贷后提取的,可以按年或按月提取借款人及配偶个人账户贷后新增余额且不超过还款额的部分用于归还贷款。
  (三)符合提前结清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借款人及配偶个人账户现有余额用于结清贷款本息。

2024-05-01 08:04:00 回答

不同的情况提取公积金需要不同的手续:(一)在市、区(市)驻地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建造、回迁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在1年以内的;翻建住房房龄在20年以上,经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大修住房房龄在10年以上,经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必须大修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调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到国外,港、澳、台地
区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拥有所有权住房商业银行贷款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且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确定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缴纳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的;
  (八)配偶、子女户籍在农村、需要在农村集体土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九)遇到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的;
  (十)重点支持、优先办理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房的提取申请。
如有需要建议到公积金官网进行查询。

2024-05-01 08:04:00 回答

职工本人办理提取使用,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经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核实盖章并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使用条件和范围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本人在市、区(市)驻地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1、在本市或外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应提供市级建设、工商主管部门共同监制的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其合同内容必须与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住房交易信息一致,合同文本必须经购房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鉴证,同时提供购房预付款收据或全额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2、购买二手住房的,应提供房产交易部门核准的《房屋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产权证、房产交易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3、建造、翻建住房的,应提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翻建住房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4、大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二)在乡镇驻地及所属辖区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应提供村民委员会、乡镇国土所和区(市)国土资源分局批准文件,交纳土地使用费付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村民委员会以上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填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申请》或《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委托书》;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为父母、子女代偿还所有权住房贷款的,还应同时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其配偶申请提取使用,应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四)为父母、子女购买拥有所有权住房的,应提供相应购房合同、购房预付款收据或全额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应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市、区(市)级劳动或人事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和复印件。
   (六)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因其他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一年以上的,应提供市、区(市)级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七)调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应提供相应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房管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计租表原件和承租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和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十)家庭因以下原因,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大病重病的,应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县(市)、区以上医疗部门诊断证明、医疗付费专用票据、与职工本人关系证明;      
   2、子女出国留学或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录取通知书或交费专用票据;
       3、遇到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居住所在地区(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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