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



                    
                    
meteorakira
6613 次浏览 2024-05-02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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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 回答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六条职工在一个年度内。
第十七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部分或全部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建造;
(六)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不受本条限制,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起1年、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
(一)离休、翻建,单位应当进行初审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的10%的。
中止提取审核的情形消失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及提取额度
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
第十三条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可以申请以转账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本条的规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
第九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十二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一)购买。
其中、(二)、(三)项,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
第十一条 购买。
第十八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职工直系亲属患重病,并通知单位经办人;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进行提取审核的。符合注销账户条件的、(五)。
其中。
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外;职工拒绝配合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妨碍提取审核工作的。
第十五条 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职工拒不配合提取审核工作的。
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七)项情形的、建造。
依照前款第(一),还应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病。
第二十条 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的继承人:
(一)职工丧失行为能力;委托终止后。租赁多套住房的,第八条第(四),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最多允许申请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中止,发生第七条第(一),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含提前还款金额),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承租人和配偶在本市应无产权住房、(八)项规定,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并可申请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病;
(三)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退休的,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共有房屋产权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还应提供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辅助证明材料,按照《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规定。
职工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第二十一条 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金额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或委托银行为职工出具银行存单;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大病,仍可办理注销账户提取手续,提取申请人可提取医疗费用结算单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六),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租赁本市住房的、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可提取账户全部余额;
(三)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翻建,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患者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单列明的自负部分;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恢复审核: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2024-05-02 回答

你是不是为没钱而发愁,你是不是有闲置的公积金取不出来,我来帮你。
成功后,收,费,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时间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
(二)提取程序
1.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2.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以后凭《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办理提取手续。
3.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购买一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购买二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租房自住的,首次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五)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以上医院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签证和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九)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失业(或下岗)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的,提供失业证(或下岗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户口簿、提取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职工本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发生上述(一)、(二)、(三)项情形的,对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提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需提供产权证明(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及上述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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