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哪些细则?



				
				
浮云秋叶
56335 次浏览 2024-04-26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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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4-28 00:52:27 回答

未来将探索“留地”、“换地”、“留物业”、“入股”等多种安置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对于农村宅基地,国土部将抓紧制定宅基地管理办法,完善宅基地的规模确定、标准控制、取得和分配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民宅基地要应保尽保。
将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建立征地争议调处裁决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未来要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除补偿农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外,还必须对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给予合理保障。因地制宜探索“留地”、“换地”、“留物业”、“入股”等多种安置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
国土部表示,将抓紧制定宅基地管理办法,完善宅基地的规模确定、标准控制、取得和分配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民宅基地要应保尽保。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中宅基地占有权和使用权的转让,对宅基地转让范围、转让中的集体土地权能及实现形式要进行多方案设计并开展试点探索。对于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徐德明表示,要在总结地方已有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

2024-04-28 00:52:27 回答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的当事人是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的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物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第六条
被拆迁物系共同共有或共同使用者,一般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共有人可以委托一人为代理人,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2024-04-28 00:52:27 回答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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