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有哪些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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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42 次浏览 2024-04-26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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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4-28 17:30:19 回答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9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综合管理,下设的资金归集科、各县(区)管理部负责具体提取业务承办。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监督。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由市公积金中心(或授权县、区管理部)开具现金(或转帐、电汇)支票到指定银行办理支取。
希望答案对你有帮助

2024-04-28 17:30:19 回答

乐山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1、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经城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3、委托由管委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  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4、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5、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6、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管委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7、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8、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审核,报管委会审议后执行;
   9、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10、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11、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12、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13、向市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14、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账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2024-04-28 17:30:19 回答

乐山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房屋类:  
1、    购买、建造、翻修、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50%以上的;  
非房屋类:  
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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