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冰比冰水冰1025
82711 次浏览 2024-05-12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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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14 13:01:57 回答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最新消息: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放宽  连缴三个月可提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9)职工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提取流程
一、通用流程:  
步骤一:  
提出申请:应向所在单位提供提取证明,所在单位初审后向市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提出申请报批。  
步骤二:  
办理手续:审批通过后,中心将资金划入单位提供银行账户,由单位支付到职工个人。  
二、转入集中封存账户:  
步骤一:  
提出申请:本人凭提取证明及身份证、集中封存户转移凭证,向市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提出申请。  
步骤二:  
办理手续:审批通过后,中心将资金划入单位提供银行账户,由单位支付到职工个人。

2024-05-14 13:01:57 回答

你好,这个的话石家庄的公积金提取方法有以下
1、如果贷款买房,公积金提取需要携带  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贷款合同、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手续。
2、退休后拿上退休证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手续。
3、装修房子带好相关发票也可支取住房公积金。

2024-05-14 13:01:57 回答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退职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六)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高于管理委员会规定的;    (七)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八)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十条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提取证明以外的其他所需证明和资料,由职工个人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未经职工同意,单位不得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应当出具相关证明和资料。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一条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人在未偿还清贷款本息前,不得再次申请贷款。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十二条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或者资料,并提供担保。    管理中心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担保单位或者机构。    第三十三条缴存人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设区的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购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所在地管理中心应当视同本地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应当提供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缴存人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符合条件的缴存人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为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提供便利,不得阻挠、拒绝。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依法使用。管理中心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不得将住房公积金用于出借和房地产投资、经营股票、期货交易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国家和本省规定比例内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管理中心只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管理中心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从事国债回购或者委托理财业务,不得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三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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