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非常宝贵的一个不动资产,只有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你才能够在土地上进行相关的建筑物建设和商业行为,为此,土地买卖就显得相当重要,为了保证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行为,土地买卖合同也就孕育而生了。那么目前的土地买卖合同都有什么样的内容呢。
农村土地买卖合同
农村地区的土地买卖合同一般和城市里的土地买卖合同会有所不同。首先在正文开始前需要注明买卖双方的姓名、民族、年龄、出生日期、住址和省份证号,并逐条规定卖方土地的所在地和相关的大小信息,同时写明该块土地的经营使用权永久卖给了乙方,甲方在将经营权转让之前,需要保证这个经营权合法,同时无任何的纠纷;乙方在购买这块土地的时候,需要支付的金额和单价信息,注明这块土地的永久权利在售卖之后将完全归乙方。
今后乙方需要甲方协助进行土地的建房等处理的时候甲方需要配合,并向乙方承诺,如出现第三人追索应当赔偿;甲方还需要为乙方提供相应且必要的雨水和污水的拍出场地和通行道路,并注明付款方式,一般规定乙方先支付的金额,和在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后再支付余下的金额。此后,合同一般会做复印一共三份地处理,甲乙双方会各自拥有一份,而村民的委员会需要存档一份作为凭证,并从签定之日生效,同时在最后由双方签字并注明日期。村委会主任也需要签字注明日期。
其他土地买卖合同
在不同的场合中,土地买卖合同会有所不同,但是在基本内容上并没有太大的差别。比如厂房买卖合同一般注明的是卖方和买房的相关厂房信息,其他内容则和农村的土地买卖合同基本相同,但最后需要双方签名盖章,并注明签约日期和签约地址;而如果是城市里的私人土地买卖合同,前面需要著名的是双方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和身份证,其余的主要内容和前面两部分的内容基本相同。在合同的最后,需要双方进行签字,同时卖方需要家庭成员签字,买方需要公证人签字,并注明签订合同的日期即可。
目前我们所常见的土地买卖合同主要就是以上三种类型,当然了,由于我国的土地状况非常复杂,因此在签订不同的土地买卖合同的时候可能也会有细微的差别,但是大部分的合同内容都是相同的。
在中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广泛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土地使用权与我们息息相关。那么,何为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哪些?土地使用权(landuser)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2011年1月,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两种土地使用权类型。
土地使用权 什么是 类型 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