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有权支配商品房屋顶隔层的归属吗这样是不是合法的啊?



				
				
:小小的菇凉
79670 次浏览 2024-06-11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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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4条回答)

2024-06-11 回答

五证齐全只能说明开发商具备建房和售房的资格,房屋产权证的真正落实还受其它很多因素的制约。首先,城市房屋权属,必须依法实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力以及由上述权力产生的抵押权、典当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归属关系的行为。因此,“登记”是房地产行业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而进行交易的一个必经环节,也是房屋产权归属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其次,必须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颁发。再者,只有开发商申请房屋初始登记,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才能申请办理转移登记,领取个人《房屋所有权证》。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分为:1、总登记;2、初始登记;3、转移登记;4、变更登记;5、他项权利登记;6、经销登记。对商品房买卖而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房屋行政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即申请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应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只有当开发企业在初始登记,并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后,购房人才能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转移登记后的房屋方可进行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等。所以,没有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即开发企业申请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也就没有商品房的转移登记,即购房人申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应持开发商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购房付款凭证等,到市房地产管理局所属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并缴纳有关税费,尔后办理权属登记,领取购房个人房屋所有权证。所以,买了合法商品房,并不等于就有了房屋产权,只有进行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并获得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才算真正确定了房屋的产权。此外,五证齐全只能说明开发商具备建房和售房的资格,房屋产权证的真正落实还受其它很多因素的制约。

2024-06-11 回答

五证齐全只能说明开发商具备建房和售房的资格,房屋产权证的真正落实还受其它很多因素的制约。首先,城市房屋权属,必须依法实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力以及由上述权力产生的抵押权、典当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归属关系的行为。因此,“登记”是房地产行业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而进行交易的一个必经环节,也是房屋产权归属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其次,必须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颁发。再者,只有开发商申请房屋初始登记,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才能申请办理转移登记,领取个人《房屋所有权证》。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分为:1、总登记;2、初始登记;3、转移登记;4、变更登记;5、他项权利登记;6、经销登记。对商品房买卖而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房屋行政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即申请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应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只有当开发企业在初始登记,并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后,购房人才能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转移登记后的房屋方可进行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等。所以,没有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即开发企业申请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也就没有商品房的转移登记,即购房人申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应持开发商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购房付款凭证等,到市房地产管理局所属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并缴纳有关税费,尔后办理权属登记,领取购房个人房屋所有权证。所以,买了合法商品房,并不等于就有了房屋产权,只有进行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并获得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才算真正确定了房屋的产权。此外,五证齐全只能说明开发商具备建房和售房的资格,房屋产权证的真正落实还受其它很多因素的制约。

2024-06-11 回答

“买房赠送露台”成为时下售房广告中某些开发商的单方承诺。买东赠西这本是商业的一种让利促销的手段和方式,无可厚非,问题是开发商有权赠送露台吗?就此有必要做一点探究。具有独家露台退层式结构的楼房以前在城市中为数不少,但旧时整栋楼房为独家产权,露台应否计入建筑面积及产权归属未出现过矛盾。后来这种结构的新建楼房以单元套房裁割为单一的分体产权,于是问题就出来了。初时,开发商将露台按敞开式阳台即按一半建筑面积出售,后来建设部《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规定露台(规范用语应为晒台)不属于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依据这个规定,开发商不允许将露台作为整套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出售,因此,国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也将露台标画在整体产权的红线外,只作为屋顶标画在下层的产权证上。从权属的角度上看,露台仅是下层的“顶”而不是上层的“台”。这种情况就造成了“独家所用露台”所有权上的一个法律盲点。独家所用仅是上层购房户一种“顺势就坡”的使用,而并非是具有法律意义上所有权范畴内的独占排他性。

2024-06-11 回答

一旦你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书》,就会产生以下后果:1、如果你应当在约定的时间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就不能将《房屋认购协议书》所确认的房子再承诺给其他购房人了。假如你无故拒不按约定的时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则有权将《房屋认购协议书》确认的商品房另行出售给他人,而且你无权收回你交付的定金;如果在约定的签订合同时,开发商已经将认购书确认的商品房出售,则应当双倍返定金给你,但你无权请求开发商必须将房屋销售给你;2、在约定的时间,双方就《房屋认购协议书》确认的商品房的买卖达成协议,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认购书》约定的定金将根据双方的意愿转成购房款的一部分;3、《房屋认购协议书》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将转化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中的一部分。对超出《房屋认购协议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双方不能达成一致,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签订成功,视为双方均没有违约行为,房屋开发商应当将定金如数返还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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