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产权共有 到底是利多还是弊多?



                    
                    
美食风中沙鸥
13304 次浏览 2024-04-26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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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回答

我国拟立法规定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房产权。 产权共有 才更像保障房 中国人对居住的理解其实并不是简单的居住,还包含着对产权的渴望,在人们的观念中,产权才意味着真正的稳定;同时,经济适用房被很多人用作投机的工具,核心问题不是经济适用房本身的缺陷,而是权力出现了寻租,或者权力不负责任,如果有权力的严格把关,怎么会有人能够浑水摸鱼,分得“一杯羹”? 《住房保障法》以产权共享的方式对经济使用房进行了改进,可以针对性解决以上两个问题。首先,产权共享,意味着被保障者获得的是部分产权,既然是部分产权,购房者所对应的实际支出就会更少一些,这种共享的方式相当于以较小的成本满足了人们对产权的渴望,即使他们获得的经济适用房产权不是完整产权;其次,产权共享,意味着投机的空间被压缩,原来转手之后,可以获得可观的利润,但是在共享产权之后,利润的预期将因此减少。当然,要想彻底遏制投机,还需严格经济适用房申请和使用的把关。 打击借经适房发财 我支四招 实行共同拥有产权的主要目的,是想管控与打压某些非自住目的、投资经济适用房适时出售谋利的行为,因为很多地方,虽有5年后才准出售的规定,但这仍有巨大的利润空间,遏制不了一些资本进入的冲动,所以,官民都有产权,便可让官有效地盯紧、掌控这种不当得利。 但单单寄望于“共有产权”的规定,则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了,有点一厢情愿。而打压经适房的谋利行为,其实可以有别的路子,比如,一可规定经适房不得上市出售,因为出售有违“保障”本义;二可将出售时限延长,比如十年后,十五年后;三可以高税率挤压出售获利空间,使非保障对象的投资欲望锐降;四可纯粹放弃“经适房”这一概念,所以市民购买的都是商品房,政府则着力打造“廉租房”,针对购不起房的保障人群,最及时有效地给出一条解决立锥之地的路子,将有限的房屋资源最大化地惠及最需要的人……诸如此类。 经适房应退 廉租房该兴 廉租房,公租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我不知在“保障房”方面,还有哪些“新名词”。这种“绕来绕去”绕出了诸多“是是非非”。依我看,就分两类,一类是“商品房”,那是富人们的游戏;一类是“保障房”,这是政府的职责。 而这个“经济适用房”,就有点介入商品房和保障房之间,不伦不类,既免不了“官商腐败”;现在又想冒出个“产权共有”,很可能缉禒光溉叱防癸狮含饯就是个“麻烦制造者”。因此,应该令经适房彻底谢幕。从根本上消除“共有经济适用房产权”的争论。 而保障房,只要一个廉租房就足矣。只要在住房面积、基本配套设施、质量安全标准及地段等方面有“基本保障”,就行了。中、低收入者,只要按时交纳租金,政府提供廉租房,“居住权”是你的,房产权是政府的;什么时候,你有钱了,买商品房而“鸟枪换炮”,退了“房”而不再交“租”,咱俩谁也不欠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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