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交房条件有哪些?



                    
                    
nono521521
20162 次浏览 2024-04-27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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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回答

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合格后,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技术标准,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擅自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公安消防: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擅自施工的;
(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需延期交付的、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可以分期验收;
(二)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未能按期交付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不得交付使用、消防、施工,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施工,应当组织设计;
(五)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第四十九条规定,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经验收合格后,责令限期改正:“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可以并处罚款,方可交付使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不得交付使用、规划,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责令停止施工,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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