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房产税细则有什么规定?



				
				
samantha427
58918 次浏览 2024-04-29 提问
43

最新回答 (4条回答)

2024-05-01 02:24:02 回答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高档住房以及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2024-05-01 02:24:02 回答

重庆房产税细则的规定有: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31日。
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六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七条  国土房管部门应在《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存量独栋商品住宅的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基础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身份证件号码、产权共有情况、联系电话,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楼盘)名称、楼栋号,合同交易价格、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等。

2024-05-01 02:24:02 回答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3、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4、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5、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6、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7、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

2024-05-01 02:24:02 回答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相关问题

页面运行时间: 0.13795304298401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