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土地登记规则是怎样的?



				
				
panying106
65506 次浏览 2024-05-06 提问
140

最新回答 (5条回答)

2024-05-08 20:30:43 回答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初始土地登记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第五章  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第六章  注销土地登记第七章  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第八章  附则

2024-05-08 20:30:43 回答

国有土地简单说就是由国家享有所有权的土地。在我国国有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集体所有土地简单说就是由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024-05-08 20:30:43 回答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第二条规定,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2024-05-08 20:30:43 回答

你好,热心网友
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  、土地登记申请书  
  2  、土地使用权利人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  
  3  、土地使用的权属证明材料  (  政府行文  )  
  4  、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  
  5  、建设用地批准书  (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  
  6  、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罚款收据复印件  
  申请者提交以上资料后,国土资源所派员进行地籍权属调查,符合规定的在  20  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  、土地登记申请书;  
  2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  政府材料  )  ;  
  4  、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  
  5  、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  、建设用地批准书  (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  ;  
  7  、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申请者提交以上资料后,国土资源部门派员进行地籍权属调查,符合规定的在  20  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2024-05-08 20:30:43 回答

土地登记规则  
土地登记规则
国土局
土地登记规则
土地登记规则  
1989年11月18日,国土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为建立土地登记制度,以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登记。
土地登记分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拥有者,必须依照本规则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及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含县级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下同)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土地登记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预。
第五条  土地登记的申请书、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册、土地证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二章  初始土地登记
第六条  初始土地登记又称土地总登记,是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全部农村土地,或者全部城镇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第七条  初始土地登记程序。
1.申报;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颁发土地证书。
第八条  准备工作。
1.制定初始土地登记工作方案;
2.物质、技术准备;
3.收集整理地籍资料。
第九条  初始土地登记开始,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土地登记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
1.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2.土地登记期限;
3.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4.土地登记申请者应提交的有关证件;
5.其他事项。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法人代表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人代表申请登记;
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及法人代表或者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
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者申请登记。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拥有或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分宗申请。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的,应分别申请。

相关问题

页面运行时间: 0.20538306236267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