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付期限怎么界定谁知道?



				
				
123456789小姐
84948 次浏览 2024-05-14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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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16 06:20:04 回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2024-05-16 06:20:04 回答

主要要看开发商给你发的交房通知书是什么日期交房,如果开发商在2005年12月31日前给你发了交房通知书,而由于你本人的原因没有如期到场交房,那就在在一定期限内示为你已收楼了,如果是开发没有通知到你交房或者是开发商在2005年12月31日之后才通知你交房,那就是开发商违约了,可以按当时双方的签定的合同,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而且物业管理费的收取也是按照开发商通知的交房日期开始计算的,如果开发商通知交房的日期延迟了,那就不能从2005年12月31日起开始计算物业费

2024-05-16 06:20:04 回答

你好,商品房交付条件: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已取得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商品房上存在的权利瑕疵已消灭;商品房为住宅的,开发商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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