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谁了解?



				
				
古董的杂货铺
22940 次浏览 2024-04-27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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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4-29 20:44:05 回答

住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2024-04-29 20:44:05 回答

1、总则里面主要提到的是要遵循管理工作,保证质量与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与利益,政府按照区域性的对工作经行管理;一般规定中,是对违规活动的限制,必须要经行批准才能从事一些具体的相关工作,不得擅作主张,对于要按照国家标准来做的,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来行事,不能毁坏公共设施,危及他人安全。
2、开工申报与监督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比较重要的问题,申报的材料,服务协议都是在装饰装修中必须用到的,而监督则是给了装饰装修工程吃上了一颗定心丸;委托与承接要求制定合同明确双方的利益与义务,发生纠纷时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室内环境质量是对装修装饰工程中所产生的一些废物所进行的规定。
3、在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工作,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正常情况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保修的最低期限是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等地方防渗漏为五年,竣工后应向业主提交保修单,说明书,确保保修服务的顺利经行;保修的日期从竣工验收合格日算起。
注意:并不是所有的室内装饰装修都要按照这个规则来办,比如如果工程的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米以下的,就可以参照执行。而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其实是由国家出的总体办法,地方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添加具体细则的,装饰装修竣工完成后,可以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来进行后续活动。

2024-04-29 20:44:05 回答

办法:根据建设部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26条的规定,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减少环境污染。按照北京市建委、市规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定(试行)》(京建发[2001]616号),每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的装饰装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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