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土地征用标准谁了解?



				
				
兔几小兔几
12432 次浏览 2024-05-10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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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12 05:12:58 回答

每亩25000元左右
城区各村补偿价确定
  据介绍,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标准按照各地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制订,南昌市的征地补偿标准见右表。
  此次制订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范围为南昌城市规划区,包括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的全部区域和青山湖区、南昌县、新建县、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的部分区域。
  补偿不得低于新标准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我省规定,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在具体工作中,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公布标准。对少数地区原实际补偿已高于新标准的,仍执行原来的标准,不得以执行新标准为由降低补偿标准;使用国有土地的,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标准以新公布的标准为原则另行制订。
  标准2~3年更新一次
  由于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较强,我省要求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标准更新制度,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原则上每2至3年更新一次。

2024-05-12 05:12:58 回答

第二十七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土地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征用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计算;
(二)征用设区的市郊区的精养鱼塘,按该土地被使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9倍计算,征用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郊区的精养鱼塘,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计算;
(三)征用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计算;
(四)征用宅基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计算;
(五)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土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
第二十八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安置补助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征用耕地,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耕地1333平方米以上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至5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5至7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333平方米以上667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7至9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200平方米以上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9至10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200平方米以下的,按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15倍计算;
(二)征用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等,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至5倍计算,征用精养鱼塘按6至10倍计算;
(三)征用其他土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2至4倍计算。
第二十九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一)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补偿,房屋、树木等附着物作价赔偿,也可以另行修建和栽种,在公布征地方案后抢种的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村民小组的耕地全部被征用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平均每人耕地200平方米以下的,农业户口可以按比例转为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按《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征用的菜地或者精养鱼塘的,应当缴纳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但另外利用非耕地改造成精养鱼塘,经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水产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可以折抵同等面积的精养鱼塘开发基金。凡缴纳了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
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统一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收取,缴入同级财政,由市、县财政部门将其中5%上缴省财政。
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收取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南昌市每平方米不低于45元;
(二)其他设区的市每平方米21至26元;
(三)县、不设区的市每平方米15至24元。
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2024-05-12 05:12:58 回答

第一条为加强征收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和省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
耕地被征收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第四条征收土地应当按照国家《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总量控制和指令性计划管理。
第五条征收土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的原则,实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人民政府审批的制度。
用地者不得直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
第六条征收土地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依法给予被征地单位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因征收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
用地者除应支付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外,还应当依法交纳征收土地的税费。
第七条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以及国家兴建公路征收土地的各项工作和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包干。其他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各项工作和经费可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非盈利原则实行包干。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征收土地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工作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征收土地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支持、配合征收土地工作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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