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嘉定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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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为您查询到嘉定公积金在嘉定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
公积金提取的约定公积金提取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 还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况而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以后提取的有关约定,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约定的时间,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公积金提取,公积金提取分为约定提取、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三种类型。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如下:
1、单位对职工个人提供的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填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开户管理部提出申请。
2、管理部人员对其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于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的,应请示管理部主任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并在三日内给予单位明确答复。
3、对于符合部分提取条件的,管理部人员应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为首次提取的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并在购房发票(或购房收据、首付款发票、房租发票、完税凭证、购买材料的发票)上加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的印章。
4、管理部人员录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确认个人储蓄账户。
5、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6、管理部人员在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盖章,第一联与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一同退单位经办人,第二联与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单位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机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同留存。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接收管理部上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数据,按银行分类汇总,核对无误后,办理资金的划拨,提取款项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指定的个人银行储蓄账户。
嘉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职工向所在单位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单位经办人负责初审。
2、经单位初审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在提取申请书上盖章,由经办人员向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支取手续。
3、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提取申请后,由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审核办理材料,核定提取数额。
4、通过核定后,中心出具《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并加盖中心业务专用章和经办人印章。
5、单位经办人员于当天持中心出具的《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和身份证到市建行南湖支行申请支付。
6、银行受理申请后,为提取职工开业储蓄存单,办理转账支付。
一、提取对象和范围
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
(二)承租本市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其他住房用于自住,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
申请人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经共同提取人书面同意,可以申请提取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共同提取人限定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
二、提取金额
(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的,在当月需实际支付的房屋月租赁费用限额内提取;
(二)承租本市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在扣除家庭月工资收入20%后的限额内提取,且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2000元。
三、提取审核材料
申请人需持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一)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
2、如有共同提取人的,应提供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件、其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等)、出具的书面同意书(见附件一)
(二)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见附件二);
(三)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
(1)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2)房屋租赁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等。
如申请人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上述原因证明材料。
2、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
(1)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审批件(承租获本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复,且经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可不提供该项材料);
(2)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3)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等。
如申请人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第(1)、(2)项材料。
3、承租本市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3)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等。
如申请人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第(1)、(2)项材料。
四、审核注意事项
(一)提取要求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
2、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或支付物业服务费等住房消费类提取行为;
3、职工作为申请人或共同提取人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4、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二)办理流程
1、符合租赁提取条件的职工,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各区、县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区、县管理部在受理申请后,如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问的,有权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3、准予提取的,申请人凭审核单、提取审核材料到指定的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不准予提取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三)时间限定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以季度为单位,申请人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即两次提取申请的间隔时间应为三个月,且每次提取不得超过三个月的规定提取限额。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且不超过房屋租赁行为终止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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