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地主李东家
27794 次浏览 2024-05-15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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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17 22:04:46 回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购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4、离休、退休的、退职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职工调离本市并迁出户口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农业户口进城务工人员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出境定居的;
  10、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11、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
  12、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3、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4、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场所:市本级:市区金光道32号,银监局二楼。
  文安管理部:县城北马路东侧249号电视台对过。
  香河管理部:府前街17号。
  大厂管理部:城关西大街6号。
  大城管理部:新华东街90号。
  霸州管理部:金康道63号。
  永清管理部:益昌路63号。
  固安管理部:新中街96号。
  三河管理部:世纪广场对面;燕郊镇学院东大街。

2024-05-17 22:04:46 回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四)离休、退休、退职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职工调离本市并迁出户口的;
(七)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住址在乡镇或者农村的进城务工人员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者已宣告死亡的;
(十一)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
(十二)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四)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五)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第六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也可以转入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继续存储。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第(一)、(三)项规定的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尚不足的,其配偶及其同户籍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可以同时支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未能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所提取的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2024-05-17 22:04:46 回答

一、支取对象  
1、离退休职工;  
2、工作调离本城市或本辖区的干部职工;  
3、购买自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的职工;  
4、意外死亡或病故的职工;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支取条件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须按照申请支取的原因,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称:管理机构)提供有关原始书证(留复印件)资料。  
1、购房支取。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以及首付款证明。  
2、建造自住房支取。持《建筑规划许可证》。  
3、大修自建住房支取。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理证明。  
4、偿还购建房贷款(非公积金贷款)本息支取。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贷款合同书》。  
5、离退休支取。持《离退休证》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支取。持劳动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7、意外死亡或病故支取。持职工死亡证明或死亡、病故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8、工作调离本城市或本辖区支取。持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调令或调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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