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积金领取办法谁了解?



				
				
海飄愿瓶
13462 次浏览 2024-04-27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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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4-29 07:07:34 回答

你好,1.  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为两类:住房类提取和非住房类提取。
住房类提取:
A、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B、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C、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上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规定中职工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条规定的每月可提取额需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后确定。
D、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可提取额按照前款规定执行。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数量平均计算。
E  、其他住房消费:职工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12个月,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温馨提示:
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非住房类提取:
A、退休;
B、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C、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
D、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E、户籍迁出本市;
F、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G、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H、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温馨提示:
1.符合A--G项规定任一情形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
2.符合A--F项,提取注销公积金账户,应当已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3.符合H项情形的,职工可提取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当期医院治疗费用中自费部分。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并应注销账户。
2.  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需提供资料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身份证;
(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住房公积金提取提供的其他资料,仍然分为:住房类提取和非住房类提取,分别提供不同资料。
住房类提取需提供资料
职工按购房类提取条件中A、C、D、项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应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
(二)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本市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和专用收据;
(三)异地购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和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  ......
非住房类提取需提供资料
职工A项至H项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退休的,提交退休证;不能提交退休证的,男性年龄应满6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应满55周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证;不能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已办理封存手续;......
3.  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流程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并预约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
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签订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后,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在线办理。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

2024-04-29 07:07:34 回答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  住房消费支取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
  2.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办理支取;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办理支取;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办理支取。
  5.支付超过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以及上年度内的租房缴款发票。
  (二)  销户提取
  1.离退休的: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的: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职工死亡办理销户,如职工死亡前已办理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法定继承人可提供死亡职工开立的个人储蓄卡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上签字,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
  职工死亡前未办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的,则由该职工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身份证原件,向管理部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经过公证的遗产继承文件或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的公证书、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用于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储蓄卡账号,管理部审核上述材料,留存复印件,填写一式三联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销户申请书》,第一联管理部留存,第二联加盖管理部业务用章后报送市中心会计处,办理相关支取手续。
  办理死亡销户支取时,原有业务票据继续使用,《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销户申请书》与其配套使用。
  存在两个以上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管理部还须审核由全体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定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中被授权支取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用于支取的个人储蓄卡的所有人必须一致。
  凡符合上述支取条件的,支取人持身份证、上述材料原件及复议件及个人储蓄支取卡(中国邮政-储蓄存折;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长城电子借记卡;招商银行-一卡通;华夏银行-华夏卡;商业银行-京卡和储蓄存折;农业银行-金穗卡;光大行-阳光卡;民生银行-  民生卡;兴业银行-兴业卡。)到单位开取《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及《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到所属管理部办理支取。
  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主买房人的支取记录单,如未建公积金,须单位开证明。但夫妇双方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的总款价。
  如主买房人在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次买房人在北京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次买房人支取公积金时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主买房人支取公积金时由建行提供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程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通过汇缴单位办理。由汇缴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后附有关支取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审核后,办理支取手续

2024-04-29 07:07:34 回答

以下情况,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出境定居的。
  (4)偿还购买、建修住房贷款本息的。
  (5)无自有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6)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住房房租的。
  (7)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8)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9)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
  (1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的。
  (13)职工工作调离本市的。
  (1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以下情况下职工的配偶及未婚子女或未婚职工的父母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建修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自有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住房房租的。
  (5)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提取证明材料有:
  (一)提取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2、代办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及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必须是提取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
  3、提取申请人出具给代办人的书面委托。
  4、特殊情况需配偶或直系血亲以外的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二)    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
  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无法提供发票的,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2)公有住房房款已付清的:
  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个人购房交款凭证或公有住房出售专用收据、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3)购买公有住房直接使用公积金冲抵房款的:
  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个人购房交款凭证(一式五联未加盖建行业务章或现金收讫章)、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4)动拆迁安置产权住房的:
  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书、房地产权证、安置住房超安置费用部分的发票或收据、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5)购买拍卖产权房的:
  房屋拍卖确认书、房地产权证、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2、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1)建造、翻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土地使用证)或原房地产权证、区、县建管部门同意建造、翻建的批复、提取人与建房人或土地使用人或原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2)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区、县房管部门关于房屋需要大修的证明(城镇地区私房可凭危房督修通知)、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或原房地产权证、大修工程费用的收据或发票、提取人与土地使用人或原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3、离退休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男性60岁,女性50岁)可直接凭本人身份证提取,未到达退休年龄的还需提供退休证及养老金发放证明(养老金发放卡或领取养老金的存折);
  4、死亡
  户口注销原因是死亡的户籍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或医院死亡鉴定通知书、继承人合法继承身份的证明材料(可以是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或经公证处公证的遗赠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5、户口迁出本市
  户口注销迁出本市的户籍证明(或外省市的户籍证明);
  6、出境定居
  注销原因为出境定居的户籍证明或出境定居的签证和由指定机构提供签证翻译件;
  7、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市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8、外省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外省市户籍证明、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9、一次性提前结清贷款本息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冲还贷审核系统打印的《个人贷款提前结清凭证单》和借款合同、提取人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
  10、合并账户
  单位出具的重复建立个人账户证明。
  11、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
  (1)提取资格证明材料
  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家庭的证明(经街道民政部门确认);
      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患重大病且造成生活困难的:提供经二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确认的《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患重大疾病证明》;
  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生活困难的:提供《劳动手册》、《职工家庭月平均收入审核表》、《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或物业管理费
  ①房屋租赁凭证(公有住房为租用公房凭证、其他房屋为经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
  ②租用公房需提供《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物业联系单》,租赁经交易中心登记的产权房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已付清的同时提供物业公司开具的租金(包括其他支付租金的有效凭证)或物业管理费收据或发票;
  ③提取人与承租人或产权人的关系证明(需是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关系)。
  ——售后公房物业维修
  ①房地产权证;
  ②物业公司开具的物业维修费发票;
  ③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需是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关系)。
  1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符合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应提供:
  (1)符合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即《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
  (3)由区(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配租通知》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符合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且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应提供:
  (1)家庭所有成员(家庭所有成员指提取人、提取人的配偶和子女)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包括以下几种:
  ①    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提供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②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或自由职业者,应提供当年度的纳税凭证。
  ③    处于失业状态的职工,应提供其户口所在街道(镇)出具的职工收入证明。
  (2)符合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应提供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
  (3)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即《深圳市房地产登记证明》(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无须提供《深圳市房地产登记证明》)。
  (4)出租房屋所在地的本市各区县局私房出租代征点出具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注:如在异地购房,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抵押在借款银行或交易中心的,需在该复印件上加盖当地交易中心和抵押银行公章才能作为原件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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