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有谁了解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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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所在单位已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4、户口迁出本管辖区或户口不在本管辖区的;
5、属于本管辖区内农业户籍职工的;
6、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以上的;
7、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工作调转至外省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外省重新就业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所在家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九)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市政府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
2、子女考取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国内普通高等院校,无力供其就学的;
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4、本市家庭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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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文 件 市公积金[2010]15号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房改〔2009〕6号)、《桂林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桂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各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县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非销户提取。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细则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调离本市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以外城市工作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
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第六条 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答,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自住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房屋产权证明或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购买新房尚未拿到房屋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供全额购房发票以及开发商的交房通知书;
3、具有与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装饰装修企业签定的住房装修合同、装修概算书及相关资料;居民自行装修的需提供工程预算表;
4、具有良好的信用,能保证提取公积金装修的真实性,并在提取公积金前投入项目建设,提供住房装修首付税控发票或工程预算表所需建材发票(职工自行装修)。
希望这些能帮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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