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住房公积金基数是多少?



				
				
小xiao贱
64962 次浏览 2024-05-26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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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28 15:32:29 回答

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一是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24号)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为1450元;清徐县1350元;阳曲县1250元;娄烦县1150元。二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其他单位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同时实行最高缴存基数限制,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53元,3倍为12759元。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本次调整后,缴存比例依然是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在上述范围内应当以偶数分别确定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及时将单位和个人比例提高至12%。
    同一开户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年度内不得变更。

2024-05-28 15:32:29 回答

012年7月11日,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本月起,我市对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了调整。缴存基数调整为2011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
00自本月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1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即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内不得变更。本年度的缴存基数为,一是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1125元,清徐县1035元,阳曲县945元,娄烦县855元。二是原则上不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698元的3倍,即11094元。缴存基数超过11094元的,超过部分需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纳税。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应当从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12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单位应当从该职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00财政拨款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高于单位12%、个人12%。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原则上单位和个人均不高于12%。采取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经审批后,中心在个人账户中注明。其它单位缴存比例高于12%的部分,需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市级或市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需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
00此外,同一开户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上一年度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经济效益未见好转的单位,以及本年度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条件的单位,需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备案后再进行调整。

2024-05-28 15:32:29 回答

从2015年7月1日起,太原地区范围内的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将按照规定对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缴存基数调整为2014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按照规定,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津贴等项目。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并且,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同一  开户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这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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