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有谁了解过?



				
				
魅丽无限
20496 次浏览 2024-05-12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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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4条回答)

2024-05-14 10:08:39 回答

1. 不给职工缴公积金最高罚5万元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制度改革应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相衔接。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2024-05-14 10:08:39 回答

大概有以下几条: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制度改革应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相衔接。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希望可以帮到你,望采纳,谢谢。

2024-05-14 10:08:39 回答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先将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交由单位进行初步审核。  
2、单位对符合规定的职工开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帐凭证》  
3、持办理材料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4、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将款项转至职工单位帐户,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

2024-05-14 10:08:39 回答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等五种违法行为将被立案调查,并视情况处以违法单位1至5万元的罚款。  日前,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相关通知,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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