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公积金如何提取?



				
				
爱吃哒小胖纸
51085 次浏览 2024-05-07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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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09 19:21:08 回答

太原公积金如何提取;
  1、一手房提取:
  (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2、二手房提取:
  (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住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主买房人的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3、职工因购买公有住宅楼房首次公积金提取:
  (1)单位房管部分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次性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1)由单位财务或劳资开出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提取配偶的公积金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借款合同,到贷款银行的贷款部门打印上一年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对账单(提取之月到上年度本月)并请银行盖章
  (4)若用存折还贷款,须提供还款存折及存折复印件一份;若用银行卡还贷款,须提供由银行柜台打出的最近一年的银行卡明细一份
  (5)到贷款银行的贷款部门签《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书》
  (若夫妻双方都提取,夫妻双方签字摁手印,并在开户银行账户上填写完整,直接打到个人账户里)
  注:职工本人需到场在“提取申请表”上签字按手印(公积金汇入个人还款帐户)

2024-05-09 19:21:08 回答

太原公积金如何提取:1、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所已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和购房(销售)发票。购买房改房的,应提交需经房屋所在地房改办出具的购买公有住房审批文件(或《房地产权证》)及付款收据。
2、建造自住住房的。住房在建的,提交市国土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已建好的,提交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
3、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交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交市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
5、离休、退休的需提交离休、退休证。
6、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外,还应提交市级医院证明、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残疾人证明》其中一项。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只能办理封存手续。
7、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提交《失业证》及身份证等。
8、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身份证等。
9、工作调离、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提交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市公安局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出境定居证明等(出境进修、学习或短期出境的,不属提取范畴,只能办理封存)。
10、偿还因购买自住住房银行贷款本息的。提交《借款合同》、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证明(购买外市住房无抵押登记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发票)及还款存折(或最新还款清单)。
11、偿还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银行贷款本息的。应提交《借款合同》、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证明(建造、翻建、大修外市住房无此证明的,可提供相关发票)、报建证明及还款存折(或最新还款清单)。
12、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户口)工资收入5%以上(含5%)的。提交工资收入证明(由职工单位出具)、户口簿及租赁合同、缴交房租发票等,凭当月缴交房租发票提取超出房租比例部份。外市户口职工提交租赁合同、缴交房租发票、收据或单位证明。
1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交相关证明(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继承人、受遗赠人公证书等),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14、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户口簿、市民政部门出具的《市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证》或《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可每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额,直至被停止享受低保待遇资格。
15、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提交消防部门火灾认定书或保险公司赔偿证明等。
16、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交病人的特定门诊卡(市社保局核发)、医药费用发票。可每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额,直至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市低保标准。

2024-05-09 19:21:08 回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八)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  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十二)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三)因见义勇为造**身伤害的;(十四)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1、职工持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经单位核实后,由专管员完整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印鉴;
  2、职工(或者专管员)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分中心、分理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分理处应当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3、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凭准予提取的申请书,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受委托银行依照管理中心核定的提取额度以入卡/折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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