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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厂房拆迁补偿有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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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23
      一、被征收企业应当补偿的内容  1、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补偿。企业的房屋土地性质一般为工业用地,通过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房屋用途一般为厂房、仓库、办公用房、住宅,补偿时应当以相关房产证登记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没有或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价值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以征收公告公布之日为时点,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来确定房屋、土地的实际价值,以做到“公平补偿”。  2、被征收机械设备的补偿。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另一类是不可搬迁设备; 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续投入使用。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是征收引起的必然损失,应当予以补偿。可搬迁设备因征收而引起的损失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而带来的损失。对于不可搬迁设备,征收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对设备所有人进行补偿。对于机械设备的补偿金额,可以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也可委托专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但由于被征收企业很难提供详细的损失资料,因而经常会出现补偿金额与实际损失差距较大的情况。政府在补偿中应当综合分析,充分考虑被征收企业的实际损失,给予妥善补偿。  3、对职工损失的补偿。因征收会导致企业停产停业、员工停工,甚至出现企业解散、员工解聘的情况。因企业被征收而给员工带来的损失应当进行补偿,但如何安置补偿,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详细规定,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由企业和员工通过相互协商达成一致,或根据实际工资支付的有关情况测算补偿。如果导致员工解聘,应当根据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结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法律实践中,补偿的标准、依据一般由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规定,因此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本文认为,对于停产停业损失也应当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针对企业的经营性质、经营状况、赢利情况进行个案评估,才能确保补偿的公平公正。当然具体数额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 2024-04-28
      1.关于实物补偿,常用的方式是保证原有面积,以优惠价格购买少量的额定面积和以市场价格购买剩余部分。这其中存在几个问题,一是部分低收入人群根本无力承担市场价格的剩余部分住房面积,因此不得不接受对原有面积的货币补偿继而沦为无住房人口。二是用于安置的住房大多位于地价相对低廉的区域,低收入家庭被迫郊迁到这些市政设施不全,交通不便的地区。这两种结果都会导致居民实际收入水平下降,传统邻里关系消失等问题,甚至加剧阶层分化和隔离现象,激化社会矛盾。建议在原地或附近区域解决其住房问题,尽可能维持居民社会,经济和地理关系不变,补偿标准是不小于原住房面积,同时应该不小于政府规定的人均住房面积,开发商可以通过规划和设计手段建造部分特殊的小户型解决问题。  2.至于货币补偿,大多是通过有关部门对现有旧房进行评估,按照等级和类别进行相应的赔偿。这里也有几个问题,一是仅仅对原有面积进行货币补偿是不合理的。有些居民的原居住环境虽然艰苦,但依旧是一个存身之所,如果赔偿金额不足以保证其购买基本住房的能力即为不合理。二是房屋评估的过程本身缺乏监管,存在暗箱操作、损害人民利益的可能性。建议健全房屋评估监管机制,赔偿金额以不小于原面积评估金额,同时不小于原地或就近返迁住房最低价格为基本原则。
    • 2024-04-27
      旧厂房拆迁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拆迁人应当向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在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和补偿的实施细则》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了承租企业应赔偿的以下几个项目:1、设备搬迁安装费;2、设备重置成新价;3、停产、停业补偿。  在法律实践中,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二是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三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一)拆迁资产补偿  1、土地补偿  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其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企业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据拆迁法规,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在《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和补偿的实施细则》中明确了“土地使用权补偿基本价格按照市场评估、整体平衡、政府定价的原则确定:浦东地区为110-130万元/亩,浦西地区为120-140万元/亩”的补偿办法。这是上海市第一次以政策性文件的形式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办法。  其他地方的拆迁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大量存在,使得权利人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同时,这也是我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制订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时候,应当加以保护的地方,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  2、房屋、建筑物补偿  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低于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以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并依照上海市有关补偿口径,计算房屋、建筑物实际应得的补偿费用。  3、设备重置成新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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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厂房拆迁补偿标准谁清楚?

    4个回答11个关注 2018-06-21

    北京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是要求要满足人们的要求。房屋用途应按设计所规定的用途进行划分。如果与住宅、商业经营用房有关的兼有两种以上用途的房屋,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如一栋住宅楼的地下室不住人,一层为商店,其余为家属住宅,则应将地下室面积计入其他用途,商店面积计入商业营业用房,其余面积计入住宅,如一座厂房带有生活间、办公室,可都计入厂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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