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工程款是什么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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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款的概念是什么?
4个回答11个关注 2018-06-21财政部先后发布《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会计制度,明确了建筑企业自营施工业务的会计核算,但对分包工程业务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着墨甚少,因此会计人员只能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进行职业判断,以致虽然同为建筑企业,即便是同一所有制同样组织形式,甚至同一企业的不同项目部之间,由于所依据的会计制度不同,导致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具备可比性。笔者拟结合实际工作,谈谈“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行业属性 施工总承包企业具有行业二重性特征。一方面,它依据总承包合同从建设单位获得资金,从材料供应商购买各种必需的材料,通过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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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款是什么概念,要怎么处理?
4个回答11个关注 2018-06-21财政部先后发布《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会计制度,明确了建筑企业自营施工业务的会计核算,但对分包工程业务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着墨甚少,因此会计人员只能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进行职业判断,以致虽然同为建筑企业,即便是同一所有制同样组织形式,甚至同一企业的不同项目部之间,由于所依据的会计制度不同,导致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具备可比性。笔者拟结合实际工作,谈谈“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行业属性 施工总承包企业具有行业二重性特征。一方面,它依据总承包合同从建设单位获得资金,从材料供应商购买各种必需的材料,通过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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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款的概念是什么?
4个回答11个关注 2018-06-21财政部先后发布《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会计制度,明确了建筑企业自营施工业务的会计核算,但对分包工程业务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着墨甚少,因此会计人员只能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进行职业判断,以致虽然同为建筑企业,即便是同一所有制同样组织形式,甚至同一企业的不同项目部之间,由于所依据的会计制度不同,导致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具备可比性。笔者拟结合实际工作,谈谈“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行业属性 施工总承包企业具有行业二重性特征。一方面,它依据总承包合同从建设单位获得资金,从材料供应商购买各种必需的材料,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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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报表当中有个(分包工程款)是什么意思?
4个回答11个关注 2018-06-21分包工程款的意思就是你们单位如果作为工程的承建者,然后从中发包一段工程给另外一个公司,从中抽取利润点,此利润实现的时候就是分包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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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纠纷,承包方未与分包方结清工程款,分包方的分包方的农民...
4个回答11个关注 2018-06-21这个要看情况了,1是B分包的部分工作是否为工程主体,若为主体,则AB都为过错方,C可以追究A或B责任,若B分包的部分工作非工程主体,那就只有B有过错,根据合同相对性,C只能追阶B的责任.(所谓主体部分,如建造房子,打地基砌墙等,非主体部分,如涂漆排线管等)若该工程为劳务(如加工某产品)为标的,分包是可以的,根据合同法相对性,C只能要求B承担责任.4按照后两者,有情况C可以提起代位求偿,即可以直接向A甚至发包人提起代位求偿,起诉时AB为第三人.相关理论,主体部分不能再次分包,劳务可以再分包,合同相对性,过错责任,代位求偿(此概念就不多解释了,应该知道的). 所以若要否定,关键在于A分包给B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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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款抵扣的问题?
4个回答11个关注 2018-06-21一、请查阅建筑法、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内容。 二、B公司有分包给C公司属于二次分包,为建筑法规定的禁止行为,需要妥善处置。 三、实际纳税实务中,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做到这样,当然也是施工各方希望达到的结果:A \B\C公司各自承担如下金额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这种结局的达成需要练好的税收征纳关系及合理沟通。 四、理论上的解释是:C公司的20万元不可以被B公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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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中,应付劳务款与应付分包工程款的区别
4个回答11个关注 2018-06-21按施工企业与合同方的施工合同的条款及合同的性质进行界定。 一般来说,施工企业与其它企业签定了分包合同,则这部分款项进分包工程款。而其它的施工企业直接找个体施工队所支付的款项,则进应付劳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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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建设单位款项后,再支付分包工程款合法吗
4个回答11个关注 2018-06-21在工程实践中,总承包单位为了减少垫资风险和资金压力,通常会将责任分解转嫁给分包单位。例如,某脚手架专业单位就曾询问,某工程的基础施工公司委托其搭设脚手架,合同包干价859万元,基施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收到建设单位或总承包方相应款项后再支付脚手分包工程款”。本文试分析这种约定的合法性及操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1. 如果分包合同合法,则这个约定本身是合法的。《建筑法》规定,总承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内容应包含权利和义务两方面,完成分包工程并确保分包工程质量是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双方的共同义务,而收取建设单位的工程款是共同的权利,因此,如果分包合同约定,待总承包单位收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