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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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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4
      吉林省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保障和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与监督,管理中心下设的分支机构依据本办法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第二章 提取条件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租赁自住住房,月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的;(四)离休、退休的;(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六)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入校学习、被判刑、出境定居、工作调动、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八)职工患有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第三章 提取额度和时限第四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两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一)购买商品房、房改房和征收安置房扩大面积部分的,需以购房税检发票或房屋不动产发票日期为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发票金额。(二)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需以契税完税证日期为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契税完税证缴税购房金额。(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以规划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日期为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工程预算书预算额度。第五条 贷款购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贷款还款一个月后,可申请首次提取,满一年(即365日)后可申请再次提取,直至还款结束为止。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偿还贷款本息额,首次提取可包含首付款金额。最后一次提取需在贷款结清后三个月内办理。第六条 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的,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双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应高于年房租支出总额与家庭年工资收入25%的差额部分。第七条 离休、退休的,可一次性提取其账户内的全部余额。第八条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一次性提取其账户内的全部余额。第九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2024-05-23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咨询自己单位,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提取条件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这是常见的情况之一,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7、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9、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1、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发生了意外的话,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1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购买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这些人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首付款收据,具备这些条件;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契税完税证》,作为基础证明;购买拆迁还建房的,如果购买的是这种房屋,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印制的《拆迁还建协议书》及交房款收据;  3、自建、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如果住户属于这种情况,应提供承办银行(我们是建行)行政主管部门,权威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施工文件或危房鉴定证明,二选一即可,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具备这种合同的,工程预算或决算及原《房屋所有权证》;  4、离休、退休的,如果住户属于这种情况,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核发的离退休证,作为相关证明;不能提供离退休证的,特殊情况,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5、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生活艰难的,生活面临巨大压力,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案、二级甲等才有效,病人的医保卡、当期治疗费用发票。非职工本人患病的,不是其本人的话,还应提供婚姻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应提供与原单位,就是自己工作过的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医院证明
    • 2024-05-24
      (一)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三)租住本市住房;(四)退休;(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六)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七)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八)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九)其他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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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手续

    4个回答11个关注 2018-06-21

    一、吉林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月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入校学习、被判刑、出境定居、工作调动、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患有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五条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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