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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住房公积金提取有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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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6-08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七)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2024-06-07
      义乌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储存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⒈ 离休、退休的;  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⒊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⒋ 出国、出境定居的;  ⒌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⒍非本市户籍的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就业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仍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⒈购买自住住房,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未超过三个月的;  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领取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文未超过二年的;  ⒊大修理自住住房且修理费用占总房价25%以上,取得危房鉴定报告或大修证明未超过一年的;  ⒋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且当年没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⒌无私有房产而租用住房,其支付的房租已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25%(家庭人员计算包括本人、配偶及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且当年没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 2024-06-09
      你好,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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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个回答11个关注 2018-06-21

    公积金提取,公积金提取分为约定提取、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三种类型。  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2、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4、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7、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8、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9、支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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