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哪位谁了解简单介绍一下呀?



				
				
秋天里的松鼠
58205 次浏览 2024-04-28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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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5条回答)

2024-04-28 回答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方可交付使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实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交付住宅时,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业主。”

2024-04-28 回答

申请书;关于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函×××环保局:按照经你局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文号),我单位在×××××(地点)建设的××项目(项目名称)主体工程已竣工,主要内容包括:……,(说明与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是否一致),项目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已建成,各项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措施已落实。(并经你局同意进行了试生产【运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单位委托×××××(监测调查单位名称)编制了建设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或填报了建设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现呈报贵局,请予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附件: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登记卡);

2024-04-28 回答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2024-04-28 回答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方可交付使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实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交付住宅时,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业主。”

2024-04-28 回答

1、建设项目在规划建审报批的同时,由策划部进行项目综合验收登记。
2、建设项目全面竣工之后,准备综合验收前,项目管理部将该项目的总平面图、道路、供电、供暖、天然气、供水、排水、安全和消防、有线电视电话设施的竣工资料准备齐全。
3、项目管理部竣工资料齐全后,由项目管理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即项目管理部、策划部、企管部、销售分公司、物业分公司)先进行预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2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制定完善时间表,待问题整改后,以正式文件向规划建设环保局提交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并附带立项审批计划、总平面图、道路、供电、供暖、天然气、供水、排水、安全和消防、有线电视电话设施的竣工资料,由规划建设环保局组织安排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4、正式验收时,项目管理部出具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汇报材料,包括项目概况、开竣工日期、质量等级、综合验收所做的配套工作等,各验收职能部门分别填写《建设项目综合验收表》,签署意见。规划建设环保局组织验收职能部门、设计单位等,采取现场办公方式听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汇报,查阅资料,并以经批准的总图布置和有关规范、规定为依据进行综合考评。各验收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的考评内容逐项核对验收,并对验收意见签字,如存在不完善之处,将有针对性地进行单项复验。
5、项目综合验收通过后,规划建设环保局代办站出具《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审批表》,经规划建设环保批准后,送市建委换发《西安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书》。
6、有关综合验收资料归档送:规划建设环保局一份,高新地产办公室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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