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房产税实施细则是什么对于房产税征收的意义是什么?



				
				
0子爵绿子0
86037 次浏览 2024-05-28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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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回答

陕西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高桥、桃浦、安亭工业区开征,在开征区域内的房产,均依照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个人共有的房产,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缴纳。房产产权转移时,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缴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第四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义务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和其他房产,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或产权所有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征收。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不足为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或计税价格计征的,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第七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房产。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九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规定期限为:(一)企业、机关、事业、军队等纳税单位每季度缴纳一期,每期在季度的第二个月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日期缴纳入库。  (二)房产管理部门每月缴纳一期,每期税款在次月十五日前缴纳入库;但每年十二月份的税款应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先行估缴入库,下年度一月十五日前结算退补。  (三)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下半年在十月份,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缴纳入库;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缴纳,但不能跨年度预征税款。 第十条各企业的房产、包括租入房屋改良工程中的改建、扩建部分,凡应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均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房产余值计算纳税。 机关、事业、军队等单位和个人出租的自有房产及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的公有房产,均按租金收入计算纳税。个人自有自用营业的房产,也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房产余值计算纳税,无法计算房产余值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纳税。第十一条 各单位以及基本建设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收手续而已经动用的,自动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会计帐面上尚未列有价格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纳税,入帐后改按帐面价格计算,已纳税款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 第十二条纳税单位在房产税征收日期前调入、调出、买卖房产的,其调(卖)出前,包括调(卖)出的当月份应纳的税款,由调(卖)出单位交纳;调(买)入单位从调(买)入的次月起计算纳税。自下一个纳税期起分别调整税额。第十三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陕西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办理。第十四条 本细则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上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2024-05-28 回答

陕西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高桥、桃浦、安亭工业区开征,在开征区域内的房产,均依照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个人共有的房产,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缴纳。房产产权转移时,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缴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第四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义务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和其他房产,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或产权所有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征收。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不足为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或计税价格计征的,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第七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房产。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九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规定期限为:(一)企业、机关、事业、军队等纳税单位每季度缴纳一期,每期在季度的第二个月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日期缴纳入库。  (二)房产管理部门每月缴纳一期,每期税款在次月十五日前缴纳入库;但每年十二月份的税款应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先行估缴入库,下年度一月十五日前结算退补。  (三)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下半年在十月份,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缴纳入库;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缴纳,但不能跨年度预征税款。 第十条各企业的房产、包括租入房屋改良工程中的改建、扩建部分,凡应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均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房产余值计算纳税。 机关、事业、军队等单位和个人出租的自有房产及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的公有房产,均按租金收入计算纳税。个人自有自用营业的房产,也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房产余值计算纳税,无法计算房产余值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纳税。第十一条 各单位以及基本建设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收手续而已经动用的,自动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会计帐面上尚未列有价格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纳税,入帐后改按帐面价格计算,已纳税款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 第十二条纳税单位在房产税征收日期前调入、调出、买卖房产的,其调(卖)出前,包括调(卖)出的当月份应纳的税款,由调(卖)出单位交纳;调(买)入单位从调(买)入的次月起计算纳税。自下一个纳税期起分别调整税额。第十三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陕西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办理。第十四条 本细则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上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2024-05-28 回答

你好,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1987年2月1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范围:?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不包括市属县);?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建制镇(不包括历史习惯形成的自然集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市、县、镇以外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凡设在以上区域范围内的应税房产,均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第三条?《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确定代表缴纳或经协商分别缴纳。? 第四条?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对个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 第五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免税者外,对下列房产列入免税范围:?(一)不在开征地区范围内的工厂、仓库;? (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三)暂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四)城镇集体举办的敬老院、幼儿园占用的房产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需用给予免税照顾的其它房产。? 第六条?《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房屋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上述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应征收房产税。? 第七条?纳税人无偿使用房管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第八条?破产、关闭的企业,对原有房产闲置不用的,应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 第九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照顾的,经纳税人申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分别办理审批手续:? (一)地、市、县(区)范围内全面性(如特大自然灾害)的减税或免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个别纳税人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根据《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规定,本省房产税按年一次布征,在每年的四月、十月各征收半年房产税。? 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随同《暂行条例》一并执行。

2024-05-28 回答

对于房产税征收的意义是什么,是为了抑制高房价、减少高档住宅销量还是提高房产拥有者的持有成本?本文针对住建部的房产税征收越少越成功的言论进行评价,深入分析房产税的意义。   今年1月27日,重庆、上海两地同时出台房产税实施细则,并于当月28日正式试行。据报道,截至4月底,重庆房产税税收收入70余万元,上海房产税入库税款为百万元左右。因此,有人质疑试点城市房产税征收规模过小。   如何评价房产税试点是否成功?对此,秦虹表示,按目前试点城市的方案来看,房产税收得越少说明房产税试点越成功。   她解释说,两个试点城市的房产税抑制高价房的政策意图很明确,房产税还都没有涉及存量住房,且两个城市都实行了差别化的税率,这个差别化的税率并不是依据持有房屋的多少划分的,而是针对房价的高低设立的,如在上海,本市居民新购的第二套商品房,按平均房价的两倍为界,分别实行0.4%和0.6%两档税率。在重庆购买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的,按前两年平均房价的3倍、3至4倍和4倍以上,分别设定了0.5%、1%和1.2%三档税率,本市居民购买普通住宅不征税。   秦虹说,如果上海和重庆房产税收得少,只能说明价格高的住房卖得少,这意味着高价房的需求低,那么高价房的价格上涨的概率就小,如果高价房的价格不涨,低价房的价格上涨空间就不大。据了解,重庆市今年应税高档房的成交价同比已经下降了10%。目前还没到截止的征收时间,如果一个试点周期结束时,房产税收得越少说明试点方案的政策意图实现得越好。   对于秦虹“房产税收得越少说明试点越成功”的说法,中央财经大学一位不愿具名的财税教授表示,如果因征房产税而导致高档房需求锐减,开发商大幅减少这类房产的开发,销量也同比降低,相应导致房产税收得少,那么确实说明政策意图基本达到了。但如果开发商还在大量开发高档房产,只是卖不出去积压在手里,或者捂房惜售,那么就不能说政策取得了全面的成功。   该教授进一步解释,开征房产税最直接的意义,就是要提高房产拥有者的持有成本,起到打压炒房行为、降低房价的目的。如果能够把炒房资金转移到其他投资渠道,并把炒房者手中囤积的房产以相对较低的价格挤出来,使得试点城市房价有所降低,那将是真正的成功。从住建部透露出的信息看,相关试点城市炒房资金正逐渐转移到其他渠道,因此,在这个方面新政应该是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要实现使房价普遍降低的目标,仍任重而道远。   他还表示,房价飙升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各地高价拍卖土地,如果不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单靠扩征房产税就想达到最终降低房价的目标,将比较困难。   以上有关房产税的内容,由法律快车房地产法整理,更多相关内容,请点击: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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