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下一套商品房可以当作办公室用吗?



				
				
キーちゃん
4612 次浏览 2024-05-31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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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4条回答)

2024-05-31 回答

据我所知,没有房产证办理营业执照的办法;新房没办理房产证的,可以凭商品房销售合同办理租赁办公室的,由物业出具证明办理村镇建房,无房产证的,由村委会或镇政府出具证明,你最好还是到工商局窗口咨询这种情况,需要什么证明文件,可以代替房产证吧。

2024-05-31 回答

办公室风水布局方面,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忌座位冲着大门
(2)办公室风水座位后面宜有靠(墙或柜),不能背着门或走道。
(3)办公室风水座位前方不能紧贴墙壁(缓冲区不够)。
(4)办公室风水座位前方最好不要有人。
(5)办公室风水座位不能正对着厕所门。
(6)办公室风水座位不能在复印机或计算机的后方。
(7)办公室风水座位旁不能有洗手台或水龙头。
(8)办公室风水座位旁不能有大垃圾桶或杂物。
(9)办公室风水座位上不能光线不足或没有窗户。
(10)办公室风水不能正对着厨房或瓦斯炉、冰箱。
(11)办公室风水座位不能正对着饮水机。
(12)办公室风水座位不能正对着主管或老板房间门。
(13)办公室风水座位正上方不能有大梁或吊灯。
(14)办公室风水座位不能被大型电器或电器(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和寒气机)围住。
(15)办公室风水座位正前方不能当作主动线(公司全员进出之路)。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2024-05-31 回答

据我所知,没有房产证办理营业执照的办法;新房没办理房产证的,可以凭商品房销售合同办理租赁办公室的,由物业出具证明办理村镇建房,无房产证的,由村委会或镇政府出具证明,你最好还是到工商局窗口咨询这种情况,需要什么证明文件,可以代替房产证吧。

2024-05-31 回答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四条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和五城区范围内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者的资格审查。市物价和国土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主要用于安置旧城改造和土地征用中的被拆迁人,并安排部分经济适用住房面向社会公开出售给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第六条旧城改造项目业主和土地征用单位集中采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专项用于安置拆迁、征地中的被拆迁人,不得转作商品房出售或者挪作他用。市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查安置对象,对不属安置对象的,不发房屋所有权证。第七条被拆迁人取得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按照商品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给房屋所有权证。第八条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住房困难户申请购买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五城区的正式户口;
(二)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中等偏低收入线以下;
(三)无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四)未租够公有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广厦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中等偏低收入线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公布。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高层住宅增加10平方米公摊面积,不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二人户限购58平方米以下住房;三人户限购72平方米以下住房;四人户及以上限购90平方米住房。超购面积,不得享受政策优惠,购买人应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向政府补交与市场价的差价。补差的标准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第十条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
(一)申请人应当持户口、所在单位(或借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成都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审。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住地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有投诉的,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无投诉或核实投诉不实的,核发《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并确定可以购买的面积。
(三)申请人凭《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按规定有效期在政府公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选购凭通知单排队轮候。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参照项目周边同类商品房平均价格降低15%-20%,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工之前审定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销售价格核销售对象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审定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表明的费用,市物价部门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以居住为目的,不得改作其他用途。购房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三年以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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