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在哪啊?



				
				
學僧Young
58407 次浏览 2024-05-12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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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4条回答)

2024-05-12 回答

我国现行的房屋贷款方式主要有三种,即个人委托贷款、自营贷款、组合贷款,也称为是个人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个人组合贷款。 1、自营住房贷款。指运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2、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指运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 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指银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住房担保组合贷款,银行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担保组合贷款,简称组合贷款。

2024-05-12 回答

我国现行的房屋贷款方式主要有三种,即个人委托贷款、自营贷款、组合贷款,也称为是个人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个人组合贷款。 1、自营住房贷款。指运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2、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指运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 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指银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住房担保组合贷款,银行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担保组合贷款,简称组合贷款。

2024-05-12 回答

你好,公积金三套房贷款政策:第三套房不予贷款 使用“国管公积金”购房,结清一次贷款5年后,才有二次贷款资格;但三次贷款,即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第三套房,全面叫停。 昨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国管公积金”设定了二次贷款年限、三次贷款停贷、个贷最高上限等三道“门槛”。自今年1月1日起,中央国家机关、央企职工使用“国管公积金”,均受该三道“门槛”约束。 门槛1 ??二次贷款须等5年 去年4月8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也曾下发《关于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对于二次贷款等贷款资格,规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也就是说,只要结清了过去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就有贷款资格。 但昨日下发的《通知》,提出“职工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满5年后,方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也就是说,想要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第二套房,必须先结清一次贷款,然后再等5年,才有贷款资格。 门槛2 ??第三套房不予贷款 早在2010年,国家有关部委就已规定,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此前,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并未公开发文,叫停三套房房贷。但据了解,继商业银行停止三套房房贷后,国管公积金、市管公积金也相继停办了三套房房贷,严禁两次以上提取住房公积金。 昨日下发的《通知》,则明确提出,“职工购买第三套住房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门槛3 ??个贷上限综合评定 对于个人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之前曾设定具体金额。例如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曾于2004年,规定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申请委托贷款,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40万元。 昨日《通知》提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具体额度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为基础,结合贷款成数、还款能力、缴存时间、配偶缴存情况,以及存贷比调节系数等因素综合确定”。 目前,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为80万元。

2024-05-12 回答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单位集资建房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62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房改办:   为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解决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在集资建房中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规范集资建房中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管理,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现将集资建房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贷款对象。   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职工住房的,购房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或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按本通知办理。   二、贷款基本条件。   (一)单位建房的各种手续齐备;   (二)单位在贷款银行已开立基建账户,且该账户内有足够的自有资金;   (三)待建住房已出售给职工,并已签订购房合同或意向书;   (四)符合《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三、贷款额度与期限。   贷款额度与期限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定期公布。   四、贷款保证金制度。   集资建房个人贷款实行贷款保证金制度。贷款发放前,集资建房单位应在贷款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在贷款银行发放贷款的同时,集资建房单位按已批准贷款额度从贷款中提取5%为保证金划入保证金账户。贷款期间,未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集资建房单位不得擅自动用该账户内的资金。所有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后,该账户内资金可以由单位自行使用。   贷款期间,发生借款人因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不还款情况,贷款银行有权从保证金账户直接扣划借款人应偿还的贷款金额。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低于届时贷款余额的5%时,集资建房单位须在收到贷款银行书面通知10日内补足差额,确保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低于届时贷款余额的5%。   五、贷款程序。   (一)集资建房单位向贷款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贷款职工的姓名、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汇总表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2、在贷款银行开立基建账户的开户证明;   3、基建账户的资金证明;   4、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6、土地使用权证;   7、拆迁许可证;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工程概预算编审资料;   11、建设工程规划图;   12、开工证。   (二)购房职工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按《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及《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操作规程》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由集资建房单位集中向贷款银行提出借款申请。   (三)单位同借款职工签订协议,约定内容如下:   1、单位每月将借款职工还款直接由职工工资账户扣划至还款账户;   2、职工在还款期间调离本单位,应将剩余贷款本息全部还清或迁出所购住房;   3、若职工因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原因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应服从单位安排,自动迁出所购住房;   4、借款人不属于集资建房单位职工的,应按《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的规定提供相应担保。   (四)贷款银行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初审、复审。   (五)复审合格的,集资建房单位的借款申请人须投保购房综合保险,其中,以所购住房做抵押的,由集资建房单位做售改租承诺,贷款银行、售房单位、购房职工签订《抵押附属合同》。   (六)集资建房单位在贷款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   (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收到《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审核无误后,由贷款银行按规定向复审合格的借款申请人发放个人贷款,同时集资建房单位按规定比例提取保证金划入保证金账户。   六、贷后监督。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有权对集资建房项目进行监督,以保证基建账户内资金专项使用。集资建房单位应每季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报送建设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望及时转发所属单位。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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