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已故他抵押的房产证我们是否可以只交本金赎回房子?



				
				
zenghuo721
44891 次浏览 2024-04-26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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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回答

首先是(步骤一)上网或去中介查看房源信息→→(步骤二)实地考察看房,确定购房意向→→(步骤三)产权调查、和房主商议合同细节→→(步骤四)签订买卖合同→→(步骤五)办理贷款手续、支付首款→→(步骤六)产权(房产、地产)过户,房屋交割→→(步骤七)领房产证(卖方收到银行贷款)、交易完成每月还贷
一、去正规的网站和中介(步骤一要注意的):如果买二手房有中介参与,要找相对大的、知名的中介。中介的收费、服务情况要先问清。还要和中介谈好,中介费的付款时间,一般来说是签完合同付一部分,过户后付一部分,省的太早付完钱,中介就不管事了。付完记得要发票。中介如果提供贷款服务,让他玩去。贷款之类的问题,别怕麻烦,自己去找银行。
二、实地考察房屋情况(步骤二要注意的):
1、房屋自身建筑情况如房屋户型、结构、朝向、通风、采光、质量、面积、层高、装修、配送的家具等,其中比较容易被忽视的是下水道堵塞和墙面渗水等问题。
2、房屋周边状况如周边交通、生活配套、小区绿化、噪声、电梯、保安、物业管理、街道居委会等。
三、看房子产权是否清晰(步骤三要注意的):
1、看房产证(房产证薄薄的几页纸有什么好看?可好看了~~)。看以下几点:
(1)有没有房产证。没有的直接PASS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一般是房主将其抵押或转卖。有的房主会说,你给他钱,他就能把房产证赎回,再给你。让他滚!让他借钱把证赎回,再找你。(我会告诉你,我们这80年代有个骗子,用没证的房子同时卖给3个傻瓜的故事吗?)除非非常非常非常非常非常中意,不买就会死的房子,不然只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2)看房主是谁卖方必须是房主,对他的房产证和身份证,看身份证号是否一致(当然先要看看是不是假的,多半不会)。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夫妻共有的、继承人共有的,那你就要和全部共有人签订买卖合同。只和其中一个或是几个签的无效。
(3)看房屋有没正在贷款有的房子贷款买的,房产证并没被银行收走,但房产证上应该都有注明,看清楚。
2、看土地证我们这郊区的房子土地的使用性质,有一种情况是划拨地,划拨地政府可无偿收回,这种情况就要注意,土地证上有注明“出让”的,就是出让地,就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划拨地的房,能无限期使用(政府不收回的话),但不能出售。要出售就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变为出让地,使用年限70年,这时就和商品房差不多了。一般土地出让金由卖家交,但卖家一般会把这块算到房价里,由买家承担。还有国人都懂的70年年限,如果运气好,碰到个40、50甚至60年的老房子(70年的运气不是更好?滚蛋!祖国母亲大人都还没70岁),要搞清楚怎么搞......怎么搞?我也没碰过这种情况,我也不知道怎么搞。问去......
3、去房管局核实以上情况卖家手上的东西可以隐瞒做手脚,怎么办?去房管局看看吧。顺便搞清楚你看上的二手房是不是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单位房屋。这些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政策、法律冲突。再顺便问问70岁的房子怎么搞。
4、看房子是否在租原房主A,2014年1月把房子租给一个哥们B,租期2年,就是租到2015年12月。兄弟你今天2014年4月30日,和原房主A房屋交易成功,你给了他几十、百来万,高高兴兴的拿到房产证。然后想搬家......等下,B哥不让你进,他且住着呢。反了他了!他有权利吗???有!因为我国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怎么办?买之前,让A哥先把B哥,搞定整走了,再来和你谈!做人要专一不是!

2024-04-26 回答

一、买卖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卖方需要提交如下材料: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本、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结婚证等,买方需要提供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本等;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如果交易房产是多人共有的,则卖方应为所有共有人(以及其配偶),需要全部到场。
二、公证员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如下审查:1,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是否与其本人一致;2,申请人的行为能力是否完全具有,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情形;3,申请人进行房屋买卖交易以及公证的意思真实是否真实自愿;4,申请人自己对于即将进行的交易以及公证所认识的后果是否与其行为实际产生的后果一致;5,买卖双方对于交易的主要条款(如交易标的、交易金额、付款方式等)认识无异议,或者至少已经基本达成一致;6,交易的房产所有权明确,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交易的情形;7,如果交易房产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则所有的产权人都与买受人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8,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公证管辖的规定。
三、公证员在进行完上述八项初步审查后,认为都不存在问题,符合公证受理的条件的,通知当事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申请表》,按照规定交纳公证费用。公证员履行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以及所有的陈述都必须是真实的,如果公证员经过调查发现有虚假材料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而且所交的公证费也不予退还。当事人接受的,公证处正式受理买卖双方的公证申请,启动公证程序。
四、公证员受理申请后首先重点审查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契约。对于交易房产的坐落、建筑面积、建筑年代、权属状况、交易金额、付款方式和时间、交付时且要逐向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清楚且没有任何异议,如果对于其中的任何一项持有异议的都要暂停公证程序,等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再恢复。此外,公证员还要审查买卖合同是否对于房屋的附属设施、微小瑕疵以及水、电、气、电视、电话、宽带、家电、家具、物业、户口、税费承担、面积误差约定、风险转移等有关相对次要但也容易引起纠纷的事项作出明确的约定,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公证员要提示买卖双方,并在公证谈话笔录内注明。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复杂,而且不仅仅是房产的买卖,涉及到很多附随义务,法律术语也多,一般当事人可能难于理解。而现在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是制式合同,留给当事人制作的空间很小,实践中不很规范,而且不能适应不同当事人的需要,千变万化的交易情形只使用同一种合不少当事人进行二手房交易时会签定两种合同:交房产部门一份,自己又签定了另一份合同。对此我们要求申请二手房公证的当事人只能签定同一份合同,而且只能以公证处公证过的合同为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员可以为当事人完善或者重新起草房屋买卖合同。
五、公证员根据买卖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买卖合同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分别与买卖双方谈话并且制作谈话笔录。
六、公证员对交易的各个相关环节进行调查。如:1,核查卖方的身份是否是真正的房主;2,卖方的婚姻状况,如果卖方已婚则要求其配偶到场并书面表示同意卖方出售上述房产;3,是否所有的共有人及其配偶都已经到场并且同意出售;4,卖方提交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是否属实,如有需要应当到房产部门查档或者到房屋现场考察;5,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是否存在禁止买卖的情形,6,如果土地使用权是划拨取得的,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对土地出让金是否作了明确的约定;7,房产是否存在被抵押的情形,如果已经被抵押是否已经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8,是否存在被出租的情形,如果已经被出租是否承租人已经放弃了优先购买权;9,房产是否存在快被拆迁得风险,如果存在对此是否买方已经认识到;10,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产权过户方式是否存在对于一方具有相当大的风险而该方当事人却没有发现的情形;11,当事人对于合同条款的约定是否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地方等。公证员如果到登记机关查询登记档案应当现场制作查档记录,对房屋现场考察的也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使用拍照、摄像等一些辅助手段。
七、公证员出具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出具公证书必须符合下例要求:对交的各个环节都调查核实后,发现买卖双方提供的材料和交易意图都是真实的;至少对于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都是约定明确、具体的;对于那些可能带给一方当事人不利的条款经过公证员提示后当事人仍然坚持接受的。公证员出具公证书后提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三十天内凭借公证书到房产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房屋权利转移的时间是房产部门准予变更登记的时间,而不是房屋实际交付的时间。
八、如果当事人有需要,公证处可以提供延伸服务。在接受买卖双方的委托后:1,指派专人向房产登记机关提起过户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的所有手续,代理买方领取权证,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将两证交给买方;2,提供资金监管服务,对于二手房交易的买卖双方而言,除了过户以外最重要的环节就是付款。卖方的核心利益就是能够顺利的安全的收到全部房款,买方也关心支付的购房款能不被他人占用,而最近常发生的中介恶意占用客户房款或定金的案例则揭示了该环节存在的极大风险。公证处提供全程资金监管,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有计划的支付中介费以及其他杂费等,而对于房款则可以办理提存公证,这样只要卖方凭借约定的条件在所有过户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就能单方到公证处领走房款。公证处如果同时提供代领两证和房款监管服务,就可以使二手房交易达到只有传统动产交易才能做到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绝对安全状态。如果公证处代办过户手续,买卖双方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内容如有需要可以包括授权办理权属登记变更手续、交纳相关税费、领取产权证和土地证等。如果要求对购房款进行监管的,按照司法部《提存公证细则》办理相关手续。如何顺利取得二手房按揭贷款消费信贷“八步走”二手房是指业主已经在房地产市场上购买后又欲出售的自用房,包括二手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二手公房、经济适用房。

2024-04-26 回答

作为证书之一种,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房产证房产证:
(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由于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与之相关的交易活动极为普遍,因而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得到广泛的运用。但在实务中,对房产证的认识与其性质相悖之处仍嫌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其一,颠倒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以为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簿只是房产证的档案。例如,在实务中判断一个人是否拥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权时,以为是否持有房产证就是根本依据。其二,混淆证书与证券的性质,以为房产证具有证券的性质与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例如,在房屋买卖中,以为房产证的交付具有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力;或者在房屋抵押中,以为房产证交给抵押权人占有具有设定抵押权的效力。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交易活动中,以房屋为标的物的物权取得、设定、变动等,须经登记始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确认须以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房产证作为一种证书,虽然可以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的法律事实,但其证明力的依据是其上记载与登记簿上的记载具有一致性。如果离开了不动产登记簿或与登记簿的记载不相一致,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就失去了对房屋权利归属的证明力,而只能成为向登记机关请求确权的证明文件。如果登记簿上未作变更,房产证自身任何单独的变更均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例如,在房屋买卖时,房产证的交付并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果,房产证受让人并不能以取得出卖人的房产证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房产证遗失后,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可根据登记簿的记载主张和行使权利,并可要求机关根据登记簿上的记载补发房产证。可见,房产证不能脱离登记簿的记载而发挥其证明作用。所谓“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的规定,实际上颠倒了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误解了物权公示的原则、意义和适用规则。房产证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权的功能,这一点与证券大不相同。同是书面凭证,证书与证券在性质上的主要区别是:证书仅仅是证明法律事实的书面凭证,房产证作为权利证书,只能证明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而不能代表其上记载的权利;证券不仅能够证明权利的归属,如当事人在诉讼中即使只有持有证券这一孤证,亦可充分证明其拥有证券上的权利,而且还能代表其上记载的权利,移转交付证券即产生权利移转的效力。当然,在与房屋有关的交易活动中,房产证还是能够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但是,房产证所起到的只是初步的证明作用。在房屋买卖的缔约过程开始时,欲出卖房屋的一方出示房产证,可以初步证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有关的缔约谈判可以据此展开。如果双方初步达成一致并且准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方当事人不应只根据对方房产证的记载就与之订立合同,而应当到房地产主管机关查阅房屋登记簿,以了解对方是否为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情况,因为只有登记簿上的记载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权利归属证明。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时,卖方向买方交付房产证,并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果,必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所有权主体的变更登记(即通常所说的“过户登记”),才能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力。严格说来,在房屋所有权移转过程中,房产证是不能随之移转的,房地产主管机关在进行过户登记之后,不应将卖方原先持有的房产证经变更记载后转交给买方,而应当将卖方原先持有的房产证收回,再向买方发放新的房产证。可见,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房产证的证明作用是极为有限的,远不如生活中常见的其他一些证书,如身份证、毕业证、合同书等。当然,尽管房产证的交付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但在审判实践中据此判断是否存在债的关系方面,还是有一定的证明意义。例如,房产证的交付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可以证明卖方有交付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在涉及房屋抵押的交易活动中,抵押权人占有房产证可以证明抵押合同关系的存在等等

2024-04-26 回答

首先是(步骤一)上网或去中介查看房源信息→→(步骤二)实地考察看房,确定购房意向→→(步骤三)产权调查、和房主商议合同细节→→(步骤四)签订买卖合同→→(步骤五)办理贷款手续、支付首款→→(步骤六)产权(房产、地产)过户,房屋交割→→(步骤七)领房产证(卖方收到银行贷款)、交易完成每月还贷
一、去正规的网站和中介(步骤一要注意的):如果买二手房有中介参与,要找相对大的、知名的中介。中介的收费、服务情况要先问清。还要和中介谈好,中介费的付款时间,一般来说是签完合同付一部分,过户后付一部分,省的太早付完钱,中介就不管事了。付完记得要发票。中介如果提供贷款服务,让他玩去。贷款之类的问题,别怕麻烦,自己去找银行。
二、实地考察房屋情况(步骤二要注意的):
1、房屋自身建筑情况如房屋户型、结构、朝向、通风、采光、质量、面积、层高、装修、配送的家具等,其中比较容易被忽视的是下水道堵塞和墙面渗水等问题。
2、房屋周边状况如周边交通、生活配套、小区绿化、噪声、电梯、保安、物业管理、街道居委会等。
三、看房子产权是否清晰(步骤三要注意的):
1、看房产证(房产证薄薄的几页纸有什么好看?可好看了~~)。看以下几点:
(1)有没有房产证。没有的直接PASS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一般是房主将其抵押或转卖。有的房主会说,你给他钱,他就能把房产证赎回,再给你。让他滚!让他借钱把证赎回,再找你。(我会告诉你,我们这80年代有个骗子,用没证的房子同时卖给3个傻瓜的故事吗?)除非非常非常非常非常非常中意,不买就会死的房子,不然只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2)看房主是谁卖方必须是房主,对他的房产证和身份证,看身份证号是否一致(当然先要看看是不是假的,多半不会)。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夫妻共有的、继承人共有的,那你就要和全部共有人签订买卖合同。只和其中一个或是几个签的无效。
(3)看房屋有没正在贷款有的房子贷款买的,房产证并没被银行收走,但房产证上应该都有注明,看清楚。
2、看土地证我们这郊区的房子土地的使用性质,有一种情况是划拨地,划拨地政府可无偿收回,这种情况就要注意,土地证上有注明“出让”的,就是出让地,就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划拨地的房,能无限期使用(政府不收回的话),但不能出售。要出售就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变为出让地,使用年限70年,这时就和商品房差不多了。一般土地出让金由卖家交,但卖家一般会把这块算到房价里,由买家承担。还有国人都懂的70年年限,如果运气好,碰到个40、50甚至60年的老房子(70年的运气不是更好?滚蛋!祖国母亲大人都还没70岁),要搞清楚怎么搞......怎么搞?我也没碰过这种情况,我也不知道怎么搞。问去......
3、去房管局核实以上情况卖家手上的东西可以隐瞒做手脚,怎么办?去房管局看看吧。顺便搞清楚你看上的二手房是不是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单位房屋。这些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政策、法律冲突。再顺便问问70岁的房子怎么搞。
4、看房子是否在租原房主A,2014年1月把房子租给一个哥们B,租期2年,就是租到2015年12月。兄弟你今天2014年4月30日,和原房主A房屋交易成功,你给了他几十、百来万,高高兴兴的拿到房产证。然后想搬家......等下,B哥不让你进,他且住着呢。反了他了!他有权利吗???有!因为我国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怎么办?买之前,让A哥先把B哥,搞定整走了,再来和你谈!做人要专一不是!

2024-04-26 回答

一、按揭的含义:九十年代初,随着房地产业的兴起,“按揭”一词逐渐被人们所了解。“按揭”一词从香港传入,是英语“Mortgage”的粤语音译。有些购房者认为“按揭”就是指按揭贷款或抵押贷款,事实上,按揭是一种法律关系,属于英美平衡法体系,并不存在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所以对一般购房者来说,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我们目前所使用的按揭,一般指个人购置商品房抵押贷款。按揭作为担保的法律关系为:在项目的期房预售合同中,买方支付一部分房价款给卖方,其余房价款买方通过金融机构贷款支付给卖方。在房产证办理完毕之前,由卖方通过协议将买方对期房的期权让与给金融机构作为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担保。待房产证办理完毕之后,卖方解除担保,买方将依合同取得期房的期权让与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买方还清所有贷款本金及利息后能优先获得赔偿。可将期权赎回,取得房产证。如果买方在贷款期限内违约,或不能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处分按揭楼宇并能优先获得赔偿。为鼓励购房者购买所建房屋,开发商请求银行提供房地产抵押贷款,开发商要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银行、开发商与购房者应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和担保书。
二、按揭的条件:各银行一般都要求按揭贷款的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不低于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2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2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4)有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5)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银行或银行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价值。在申请按揭贷款时,申请人应出具多种文件,通常包括:
(1)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2)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
(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它批准文件;
(4)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证明和抵押物估价证明;
(5)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6)以储蓄存款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银行存款凭证;
(7)以公积金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动用公积金存款的证明。
三、按揭的风险:按揭制度对三方都有风险。但是对购房者来说风险最大,这一方面是由于购房者的弱势群体地位,另一方面也因为购房者法律专业知识不足。购房者在按揭中的风险主要表现为:
(1)开发商取得银行划给的购房者的贷款后,有可能挪作它用,或卷款潜逃;
(2)开发商首次涉足房地产,缺乏经验,由于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有可能导致楼盘烂尾,无限期拖延交房;
(3)房产商开发程序有可能违法,因而不能取得房屋产权证;
(4)有可能开发商在建工程偷工减料,导致房屋质量不合格;
(5)有可能开发商没有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提前搞内部认购,导致合同无效;
(6)开发商将土地或房产抵押,购房者事先无法知道,知道后也无法控制,一旦解除不了抵押,或抵押物被拍卖、执行,购房者都无法实现其对房屋的各种权利;
(7)银行有可能违约,不能按期放贷,导致买方与卖方的合同违约,双方解除合同。由于按揭制度法律关系相对来说比较复杂,所以律师的介入可保证当事各方的利益不被对方或第三方侵害。开发商和银行早已有各自的法律顾问,以保证他们各自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和申请按揭贷款时,聘请专业房地产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无效时,当事人可请求解除“按揭”贷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按揭”贷款。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作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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