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知道居住证丢失如何补办?



				
				
小兔子好好
52922 次浏览 2024-05-20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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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0 回答

一、居住证发放的对象 拟在我市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我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为一人一证,在省内通用。已经在省内其他城市申领居住证的,我市公安机关只做居住信息变更,不再换发新证。 二、申领居住证所需材料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三、申领居住证流程 流动人口携带有关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点申领居住证,符合申领条件的,申领人需填写《南京市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照相,领取居住证受理回执。申领人在申请受理15个工作日后到受理点领取居住证。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将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居住证在江苏省内首次申领免费,再次领取需缴纳工本费。 四、居住证的签注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点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 居住证持有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超出30日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自补办居住证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居住证的换领、补领 1、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或者居住证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点申请换领。 换领居住证的,在领取新证时应当缴回原证。 2、居住证丢失的,原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 3、根据《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流动人口居住证补(换)证工本费的通知》(苏价费【2014】93号),因持证人居住证丢失或损坏补(换)证的,收取工本费20元/张。

2024-05-20 回答

居住证是有期限的,分为6个月、一年至十年不等。 居住证过期即失去功能,需带原居住证到居住证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申请续期,从2012年8月1日起,广东省办理居住证免费(原居住证丢失的,需缴纳20元工本费)

2024-05-20 回答

个人申办武汉居住证流程:当事人到居住地所属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也可到所管辖公安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和申办《武汉市居住证》(社区流管站名称、地址、电话可上所在所在区政务网查询)。申办《武汉市居住证》时应当交验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相关住址证明等材料,填写《武汉市居住证申领表》。1、居住在居民家中应提供户主的户口簿;2、居住在房屋出租屋的应提供与业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或业主出具的居住登记证明;3、与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员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身份证明;4、与非武汉市户籍的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应当交验承租人的居住证。申请人到居住地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或派出所登记填表;申领人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录入基本信息;申领人领取领证回执用二代证阅读器采集申领人照片,受理办证申请;按预约时间或之后在指定地点领取证件。办结时限:申办、补办、换领居住证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居住证延期、居住证非主项信息变更当场办结。收费标准:居住证一人一证,首次申领免收证件工本费。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居住证的证件工本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024-05-20 回答

一、居住证发放的对象 拟在我市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我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为一人一证,在省内通用。已经在省内其他城市申领居住证的,我市公安机关只做居住信息变更,不再换发新证。 二、申领居住证所需材料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三、申领居住证流程 流动人口携带有关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点申领居住证,符合申领条件的,申领人需填写《南京市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照相,领取居住证受理回执。申领人在申请受理15个工作日后到受理点领取居住证。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将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居住证在江苏省内首次申领免费,再次领取需缴纳工本费。 四、居住证的签注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点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 居住证持有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超出30日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自补办居住证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居住证的换领、补领 1、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或者居住证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点申请换领。 换领居住证的,在领取新证时应当缴回原证。 2、居住证丢失的,原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 3、根据《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流动人口居住证补(换)证工本费的通知》(苏价费【2014】93号),因持证人居住证丢失或损坏补(换)证的,收取工本费20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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