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内蒙古土地使用税征收依据是什么?



				
				
pangdaxiang
80658 次浏览 2024-05-11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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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 回答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6年8月12日 1996年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二)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四)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矿区。 第三条在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条例》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尚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一)大城市为人民币1元至5元; (二)中等城市为人民币0.80元至4元; (三)小城市为人民币0.60元至3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人民币0.40元至2元;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市政建设、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规定相应的税额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2024-05-11 回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在税款的计算方面并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其计算公式仍然为: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率。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2024-05-11 回答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6年8月12日 1996年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二)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四)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矿区。 第三条在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条例》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尚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一)大城市为人民币1元至5元; (二)中等城市为人民币0.80元至4元; (三)小城市为人民币0.60元至3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人民币0.40元至2元;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市政建设、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规定相应的税额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2024-05-11 回答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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