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什么是“房地一体主义”?



                    
                    
吴山脚下2012
78922 次浏览 2024-05-12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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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2 回答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即“地随房走”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也就是说,如果要出让地上建筑物那么应当一并出让建筑物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互换,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就是物权法所规定的“地随房走。也就是说、出资或者赠与的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即飞“房随地走”。
综上,如果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该建筑物,房地一体,房随地走,必须同时对赶快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同时做出补偿

2024-05-12 回答

根据《物权法》第146条、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出资或者赠与的、出资或者赠与的、第147条和第182条的规定,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互换。(2)建筑物,包含两项内容、互换:(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所谓的.“房地一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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