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如何界定?



				
				
大灵灵小乖乖
83301 次浏览 2024-05-13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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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15 06:08:20 回答

2012年9月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3年6月20日同当地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同意将64596平方米土地在2015年6月20日前交付给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但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25日就将该宗土地给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24-05-15 06:08:20 回答

2007年和  2008年城镇土地使用税于日前开始征收,但有部分企业和个人尚未清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范围。为此,区地税部门提醒,界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时,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3)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出租纠纷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和使用人缴纳。      举例一:某总公司拥有一幢办公楼,其中将一层写字楼无偿给分公司使用。由于办公楼土地使用权明确为总公司,不存在土地权属人不明确或者共有的情况,所以应由总公司全部缴纳土地使用税,而非由总公司、分公司按照各自使用的面积分别缴纳土地使用税。

2024-05-15 06:08:20 回答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个人所有的土地。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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