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哪位有?



				
				
sunbaby8893
84966 次浏览 2024-06-01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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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6-03 20:11:03 回答

如何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六条分别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限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计划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项目类型、规模等,制定协议出让土地方案。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时间等。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协议出让底价确定后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和底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一致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出让底价的,方可达成协议。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协议结果,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布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土地使用者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2024-06-03 20:11:03 回答

根据  市(县)国让(合)字(200  )第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第四十五条的约定,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 局,与受让人____ ,双方就合同中有关土地开发利用等未尽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 受让人除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日期动工建设外,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约定提出延建申请,并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和申请竣工验收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
第二条 受让人同意《出让合同》项下受让宗地的投资总额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受让人同意《出让合同》项下受让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  万元人民币,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公顷  万元人民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投资和地价款等。
第三条 受让人除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一条各项约定履行外,同意该受让宗地容积率不低于  ,建筑系数不低于  %。
第四条 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受让人同意该受让宗地中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  公顷。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第五条 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也视为土地闲置,出让人有权向受让人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六条 出让人、受让人双方同意将《出让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的土地闲置费标准定为相当于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  %,即人民币  元。
第七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出让合同》并申请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或机关批准后,区分情况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出让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计利息),收回土地使用权,但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场地平整。
(一)受让人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受让人在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出让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定金,并按照本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退还受让人。
第八条 因自身原因减少项目投资规模,而导致部分建设用地空闲,且具备分割条件,并能重新用于开发建设的,受让人须在项目完成建设前90日向出让人提出退还相应面积建设用地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由出让方收回相应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将所收回土地对应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相应比例的定金后,退还给受让人。
第九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的,每延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__‰的违约金;造成土地闲置的,还应当按照本补充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支付土地闲置费。
第十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的,每延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  ‰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在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受让人应向出让人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由出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一条及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投资额、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指标,对该宗地的实际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进行复核。
受让人实际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不能满足双方约定的指标的,属于违约,出让人有权收取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未达到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出让合同》第十一条和本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化比例以及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出让合同》第十一条和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__%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十五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要求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__款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法重新出让。
(二)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批准手续后,由受让人按照批准变更时新旧土地使用条件下该宗地的土地市场价格差额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

2024-06-03 20:11:03 回答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xx出让人:xx
xx  县(市)国土资源局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地价款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xx,宗地总面积大写xx平方米(小写xx平方米)。宗地四至及范围以出让宗地图为准。  
第四条  该宗地权属清楚,界址明确,建筑物拆除(另有说明除外),地形地貌以公告期间的现状为准。根据《第十一届海峡西岸武夷  国际投资洽谈会土地专场拍卖会拍卖文件》(南国土资告字[2008]2号)  有关规定,受让人已对拍卖地块进行实地勘察,且对标的现状无异议。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xx用地。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商业用地肆拾(四十)年、综合用地伍拾(五十)年、住宅用地柒拾(七十)年,自出让人向受让人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受让人在出让人组织的公开拍卖活动中,以最高价竞得本合同第三条所述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地价款总额人民币大写xx万元整(小写¥xx万元)。  该地价款只含收储或征地成本、土地出让金、拍卖费用。  
第八条  受让人应根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及规划要求进行项目建设,该宗地地上、地下如有管线、供电设施、供排水设施、涵洞、道路、人防设施、树木及需挖填土石方等均由受让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由受让人自行委托评估,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受让人在建设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两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地价款。  第一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付上述总地价的百分之五十(50%),即:人民币大写xx万元(小写xx万元);其中受让人已缴付的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大写xx万元(小写xx万元)可抵交本期地价款,即第一期实际应缴付人民币大写xx万元(小写xx  万元);  第二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一次性缴清剩余部分地价款,即:人民币大写xx万元(小写xx万元)。  
 第十条  出让人同意受让人在规定期限缴清地价款后三十日内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另有说明的地块除外)。当事人双方应依  3  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的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负责对土地界桩的保护,不得擅自移动,当界桩受破坏或移动,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测,恢复界桩,并承担费用。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住   所:             住   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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