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是什么?



				
				
忘忧毛球
75909 次浏览 2024-04-27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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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04:30:18 回答

你好,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基本法律依据,《实施办法》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细化和补充,是适合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实际的具体操作办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事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全面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实施办法》,对于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构建农村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刻领会《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制订贯彻实施方案,把宣传贯彻《实施办法》列入“十一五”农村普法计划,作为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组织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认真学习《实施办法》,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施办法》贯彻落到实处。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对各地的学习宣传活动和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报道,掀起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高潮。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深入普及法律知识,把《实施办法》宣传到农村、宣传到农户,让广大农民了解法律规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增强基层干部和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2024-04-29 04:30:18 回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草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林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并明确承担具体管理职能的机构和岗位。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五条  
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期为国家规定的法定期限;中途承包的期限为法定期限的剩余期限。承包期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第六条
发包方是指依法所有农村土地或者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指户籍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农村土地。
第七条  
发包方应当依法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或者承包合同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补签或者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1式4份,承包双方各执1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各执1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承包合同。
耕地、林地承包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第八条
已划定到户的自留地、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
承包到户的责任山,按承包合同约定执行。
第九条  
承包方不得弃耕抛荒承包耕地。承包方暂时不能耕种的,应当委托他人代耕;代耕1年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承包方将承包耕地弃耕抛荒超过1年又不委托他人代耕的,发包方应当组织代耕。代耕期间,土地经营收益归代耕者所有。承包方要求恢复从事该土地经营的,应当提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当在当季作物收获后交还承包方经营。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登记、发放、建档等工作。
承包合同当事人有权查询、复制与其相关的登记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便利,不得拒绝或者限制。
第十一条
已纳入承包耕地管理的地块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后,原承包关系不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其林地承包权,发放林权证,纳入林地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是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涂改。
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毁损、遗失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承包方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及时补发。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内部成员分户需要对承包地分割经营的,应当自行协商决定,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承包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承包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取土、挖砂等破坏土地耕种、经营条件;
(二)在承包地上非法建房、烧窑、开矿等改变土地农林业用途。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十六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十七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发包方应当对每宗土地制定具体的承包方案。
承包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承包方式、承包主体范围、承包期限、开发治理进度、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承包费支付方式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采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其承包方案还应当包括承包底价。
承包方案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第十八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议定,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承包费由发包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统一管理,其使用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十九条  
承包期满后,发包方应当及时收回承包土地,另行发包。再次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原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折叠编辑本段
第二十条  
承包方对依法取得的家庭承包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流转的权利。承包地被征收、征用时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征用手续,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其法定权益。
第二十一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
第二十三条  
在村规民约中,不得约定侵害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内容。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耕地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
(二)因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承包方自愿放弃货币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外),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三)兴办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者实施乡村建设规划占用承包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耕地;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耕地;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
上款所列农村土地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在调整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代耕。
第二十六条  折叠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应当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被征地承包方的部分,应当直接发放给被征地的承包方,并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拖欠。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确定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时,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五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折叠编辑本段
第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不得改变土地的农林业用途。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或者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主要是农户,也可以是法律和政策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制定的耕地、林地流转格式文本,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  
承包方可以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组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由委托方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受托方不得超越委托方的授权,不得损害委托方和第三人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三十三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的,互换当事人应当与发包方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应当提前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换证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流转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应权属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还应当提交发包方备案或者同意的证明;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登记,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换发相应权证。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规定。不予变更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家庭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联合发展农林业合作生产。股份合作解散或者合作经营期满时,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承包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原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后,可以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依法再流转。原流转合同对再流转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  折叠
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及其林木等附着物以公开协议方式流转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签订流转合同。对资产价值认定不一致需要评估的,由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三十八条  折叠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相邻土地权利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进行指导、管理、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有关土地承包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资料并如实说明有关情况。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公布流转供求信息,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
第六章纠纷调处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纠纷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调解请求、调解事由和协议结果,分别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调解机构或者组织的印章。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林地承包纠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发包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承包期不符合法定期限的;
(二)扣留承包合同的;
(三)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
(四)擅自变更或者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记载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发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
(六)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调整承包地、分配农村土地补偿费的;
(七)妨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八)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折叠
承包方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登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
(二)利用职权扣留或者擅自更改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
(三)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不及时受理的;
(四)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自主权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原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折叠
本实施办法实施以前农民已开垦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纳入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符合有关规定的,继续有效。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2024-04-29 04:30:18 回答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2024-04-29 04:30:18 回答

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必要性
  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核心是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是深入落实农户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有效形式和方法,是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管理的需要。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可以明确参与土地流转主体,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有利于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方式向依法登记管理转变,有利于维护土地流转市场秩序,有利于发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贷款质押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繁荣发展。
  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保持稳定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是在二轮土地延包土地台帐、三十年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相关原始资料基础上开展清查,通过清查进一步明确承包地四至范围、现有的实际面积、等级等,并制作相邻关系平面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规范和完善,不是重新调整原有承包关系,不是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要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保持原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坚决不允许借机违法收回和调整农户的承包地。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对现有土地进行实际测量,并把实际测量的面积连同原有承包面积如实记录在登记簿和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上。对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农户之间承包地互换、转让的,要在确权时以现承包人确权,及时变更承包关系。要实现“四统一”和“五到户”,即:承包地面积四至范围、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登记簿、经营权证书相统一;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边界四至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基本农田标注到户。
  (三)尊重历史的原则。原则上要维护农户现有的承包面积,测量后与原承包合同面积不一致的,“多不收,少不补”,对原有的承包关系和面积不做调整,也不改变根据原承包面积确定的惠农政策数量和相关责任义务。对于当时为保证农户承包利益,集体经济组织将所发包的耕地按照标准登记计量,即等级高的土地以少顶多,等级低的土地以多顶少,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要按照实际耕种面积登记账证,并注明实际折算面积和取得承包户的认可。
  (四)民主协商的原则。对土地清查、丈量、确权、登记的每个环节必须实行民主协商和民主决策,充分依靠和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对于在试点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必须要有群众共同参与,事先征求群众意见,取得群众理解支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努力实现群众满意。对于大多数群众坚决反对的事情不硬性操作、实施。
  (五)因地制宜的原则。要根据试点实际,缺什么补什么,完善确权登记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六)以区市县为主体的原则。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实行省上统筹安排,市上实施指导,区市县为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确权登记工作。
  三、工作目标
  通过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把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落到实处,实现依法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能更加充分而有保障。
  四、试点范围
  按照省上统一安排,广安区作为省级统筹城乡改革试点区先进行试点确权登记工作。华蓥市、岳池县、武胜县、邻水县也要选择2—3个村社进行试点,为全面开展确权登记工作打下基础。
  五、试点内容
  (一)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存在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只有经群众认可并经乡镇、村公示确认的实测结果,才能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进一步核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根据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登记簿。有条件的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可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有关信息,探索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并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抓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系统,实现土地承包信息资料共享。
  (三)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补换发、注销工作。对原已颁发证书的地方,统一收回,以旧换新。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该证,并予以公告。确权登记后,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区市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上:一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四)其他承包方式的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经区市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五)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确权登记档案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集中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提前移交。
  六、工作步骤
  (一)成立机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市上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导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具体承担综合协调、制定实施方案、拟定操作程序、筹备召开布置会、指导具体实施等工作。区市县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确权登记工作。乡镇、村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落实人员。确权登记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和社会性很强,需要一支懂政策、业务精、作风实的骨干队伍。各地要抽选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特别是村社要抽选熟悉情况、在群众中有威望、办事公道的农民具体从事该项工作,确保确权登记工作层层有人管、有人做。
  (三)组织培训。通过多种形式,采取分级培训方式,对各级工作人员开展确权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市上主要是对区市县业务领导和工作骨干进行培训;各区市县对乡镇、村社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各级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界限,明确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
  (四)宣传动员。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制定宣传方案、确定宣传内容、拟定宣传提纲。要采取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标语、公开信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开展确权登记的目的、意义、内容等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开展确权登记不仅是落实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要求,更是保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从而激发广大农民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五)摸清底数。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等档案资料,对农户现有承包土地的地块、空间位置、面积等进行清查实测,形成基础数据和矢量图斑,作为确权颁证的原始资料。
  (六)审核完善。对清查的情况进行审核,制作承包地块位置平面图,经公示无异议后,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权属存在争议的,通过当事人协商、乡村调解解决;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采取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后,再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簿。
  (七)登记颁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内容,逐户录入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系统,经复核无误后,制作(打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及时颁发到户,真正做到权属清楚、合同规范、权证齐全、账簿完善、责任明确。
  (八)整理归档。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将确权登记工作表册、承包合同、登记簿等纸质文件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并将有关内容录入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系统。
  (九)总结验收。各区市县要对确权登记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和认真总结;市上在区市县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组成考核验收组对确权登记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凡检查验收中不合格的,要督促完善后再组织验收。
  七、进度安排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2年9月至10月)。完成成立机构、宣传发动、开展培训、调查摸底、制定方案等工作。区市县制定的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在10月15日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市农业局备案。
  (二)先期试点阶段(2012年10月至12月)。完成现场勘界、清查实测、形成图斑、张榜公布、建立登记簿、登记发证、整理归档等工作。认真解决试点中的矛盾纠纷,总结试点经验,为全面推开打下坚实基础。
  (三)全面推开阶段(2013年1月至10月)。指导广安区全面推开确权登记工作,确保登记颁证率达到90%以上;督促其他县市推开确权登记工作。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3年11月至12月)。县乡进行自查总结,市上对本辖区试点进行考核验收,省上组织抽查验收。
  试点工作启动后,各区市县每季度末书面向市农业局报送一次确权登记试点开展情况。
  八、职责分工
  市农业局负责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重大问题,拟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试点;负责协调和管理等日常工作,组织检查验收和总结推广经验。
  市财政局负责依据相关规定提供经费保障;参加试点工作检查验收。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免费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提供基本农田有关信息;参加试点工作检查验收。
  市委农工委负责研究新时期农村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登记试点工作加强政策指导;参与试点相关工作,参加试点工作检查验收。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相关法规政策,提出处理意见,通过协商、调解等化解矛盾;参加试点工作检查验收。
  市档案局指导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参加试点工作检查验收。
  其余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相互协调,切实履行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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