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弱问下婚前购房共同财产吗?



				
				
来福胶泥MAY
38173 次浏览 2024-05-22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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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24 08:16:51 回答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涉及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离婚时要共同分割。
一方婚前贷款购房,该房通常认定为该方个人财产。但涉及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如果双方离婚,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
离婚时,应考虑共同还贷数额及相应增值,给另一方相应补偿。房可归婚前购房一方,贷款由该方继续偿还。
上述分析供参考,需要具体帮助,建议带材料找律师具体沟通分析。

2024-05-24 08:16:51 回答

婚前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希望能帮到您哦。

2024-05-24 08:16:51 回答

你好,分两种情况:
1、如果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房产证上面也是一方的名字,一般认定婚前个人财产。
2、如果有二个人的名字在房产证上,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均同意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应认为是婚后的赠与行为,并已登记产生公信效果,故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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