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有哪些内容?



				
				
sunjia0521
47440 次浏览 2024-06-07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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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6-09 20:42:17 回答

你好,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的内容:
(1)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人员及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签定安全责任书和安全管理合同;
(2)安全技术交底制:根据安全措施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各级管理人员需亲自逐级进行书面交底;
(2)班前检查制:各个工区对作业前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进行了检查;
(3)外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大中型机械设备安装实行验收制,不验收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4)安全活动制,项目部每周组织全体工人建筑安全教育,对上一周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对本周的安全重点和注意事项作必要的交底,使广大工人能心中有数,从意识上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
(5)定期检查与隐患整改制: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整改,并作好安全隐患整改消项记录;
(6)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年审制,每年由公司统一组织进行加强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增强安全意识,避免违章指挥;
(7)实行安全生产奖惩制与事故报告制;
(8)危险情况停工制:一旦出现危及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险情,要立即停工,同时即可报告公司,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9)持证上岗制:特殊工种必须持有上岗操作证,严禁无证操作。

2024-06-09 20:42:17 回答

你好,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有脚手板材质、规格应符合规范要求,铺板应严密、牢靠,立杆底部应与钢梁连接柱固定,立杆底部应固定在钢梁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2024-06-09 20:42:17 回答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2、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7、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8、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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