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DaisyYaoYao
36978 次浏览 2024-05-15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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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17 01:01:39 回答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农村土地承包法用法律的形式对土地承包中涉及的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必将进一步稳定党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政策,对于保障亿万农民的根本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具有深远意义。(完)
  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024-05-17 01:01:39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等,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根据《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2024-05-17 01:01:39 回答

一是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农业生产的特点。我国人多地少,仍处于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把农村土地承包给农民实行家庭经营,既能发挥我国农民勤劳智慧和精耕细作的传统,又能以土地为基础建立基本的生活保障,为今后长期发展提供前提和条件。家庭承包经营适应农业生产的特点,农户可以根据天气、环境、市场等变化和动植物生长发育状况,自主安排劳动时间,及时做出决策,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家庭承包经营加上社会化服务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的要求。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农户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收益权。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土地的经营规模会逐步扩大,但这改变不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发展到今天,家庭农场仍是占主导地位的农业经营形式。随着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可以通过发育社会化服务组织来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其它各章节都是围绕巩固和完善这个基本经营制度为中心展开的。  
二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了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法》一是明确了农民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性。法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二是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内容。法律明确规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随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而产生,但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赋予农民的,期限、内容、效力、变更都是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这样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始终把调动农民积极性作为制定农村政策的首要出发点的原则,是我们党始终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可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依法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是绝大多数农民赖以生产、生活的基础。  
三是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包括发包方和承包方,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立法的重点。对承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发包方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发包方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和任何个人侵犯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承包方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为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特别是针对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如不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不顾农民意愿和市场条件,强迫改变种植结构、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收回外出务工农民承包地等现象,《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并对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的,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作了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变更土地承包关系的条件和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法》高度重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出嫁女长期得不到承包地,有的妇女离婚后承包地无着落。对此法律都有明确规定。  
四是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根到底是为了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保护耕地和其它农业资源,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开发和持续利用,从实现耕地等农业资源的永续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高度,对承包土地的利用作出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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