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商业住房阳台标准高度和宽度是多少?



				
				
LIZHIPINGZHAOBOWEI
38682 次浏览 2024-05-27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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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4条回答)

2024-05-29 13:14:44 回答

上述两个读者的问题都涉及到了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因为拆迁安置房的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存在很大的不同。  按其土地使用权性质的不同,拆迁安置房可以分为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和城市拆迁安置房。一般来说农村拆迁安置房属于征地拆迁中的安置房,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不能随便买卖。《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办法》第15条也明确规定了:拆迁住宅房,采用统一安置、统一复建、自拆自建等形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货币安置方式。统一安置房、统一复建房建设应依法向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而在城市中的拆迁安置房,根据政策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所以,在进行拆迁安置房交易时,首先要明确拆迁安置房的性质。  其次,拆迁安置房在交易时一般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进行交易?本律师认为是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拆迁安置房的出卖人,完全可以通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相关材料证明自己对拆迁安置房的权属,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综上,部分拆迁安置房是可以交易的,但在交易中存在较大风险。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办理过户手续时间也没有保障。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买卖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产权证如何办理过户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

2024-05-29 13:14:44 回答

接待台其实是没有一套标准的高度来控制的,不同的行业需求不同,自然接待台的高度要求也不同,例如酒店的接待台和餐厅的接待台所需要的高度就不同了,所以我们只可以说,一般的接待台高度应该是多少才算标准;接待台标准高度质量基本要求:1.贴面、弯边顺滑平整,不起波纹、凹抗;2.封边平直、顺滑,不脱胶、翘起;3.产品用五金连接件拼接后,整体显得紧密,间隙细小且均匀;整件产品拼接好,接缝齐整,整体颜色基本相符,过渡自然;接待台的高度可分为2层,一个是接待台的内层一个是外层,内层是工作人员的工作区域,一般就和我们平时的桌子高度一样,是办公的地方;另一个层是外层,一般比较高,大概就1.2米~1.3米左右,注意高度一定不能太高,太高了就会挡住顾客,而且给人的感觉是高高在上,对人的不尊敬;

2024-05-29 13:14:44 回答

按照国家规定来定

2024-05-29 13:14:44 回答

因为那是算的商业用水,国家规定,商业用水、用电,都是很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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