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费收取有哪些规定?



				
				
冬日恋鬼
78094 次浏览 2024-06-03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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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6-05 14:36:57 回答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土地增值税的税率:采取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不超过50%的,税率为30%(无速算扣除);  增值额超过50%-100%的,税率为40%(速算扣除5%);  增值额超过100%-200%的,税率为50%(速算扣除15%);  增值额超过200%的,税率为60%(速算扣除35%)。  3.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增值额: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计算增值率: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确定适用税率:依据计算的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  依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数

2024-06-05 14:36:57 回答

相关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第二十五条,对纳税人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将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二)代收费用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且未计入房地产价格的,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2024-06-05 14:36:57 回答

①凡1993年1月1日以后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第一转让房地产时,免交土地增值费。  ②从1993年11月9日起发生转让行为的,转让人应按土地增值额的20%交纳土地增  值  费。    ③1993年11月9日以前,以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已发生转让的房地产,其土  地增殖费的交纳标准为按土地增值额的40%?00%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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