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哪些?



				
				
小小小小野
42142 次浏览 2024-05-29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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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15条回答)

2024-05-31 01:58:08 回答

业主委员会的的日常工作一般来说,是由业主委员会的章程来规定的,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了解和掌握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和使用权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辖区物业面积、建筑结构、产权性质,辖区基础设施、绿化情况,辖区周围环境、交通等情况。
  (二)  对物业管理公司工作进行评价,包括取得的成绩、得当的管理措施,存在的问题,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合理性,对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是否续聘或者解聘提出意见,向业主大会作出报告。
  (三)  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
物业管理合同
,可参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对合同草案条款逐项进行拟订,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  提出本辖区年度房屋修缮计划、设备维修更新计划、公共设施养护计划,并提出财务预算,提请业主大会审议。必要时,做好物业维修基金的筹备工作。
  (五)  管理好物业维修基金,掌握好对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权,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在账务上按栋立账,按户核算,在年终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账务进行审计,并把结果向业主大会报告。
  (六)  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小区管理公约、房屋使用公约等行为准则,协调好物业使用中业主的相邻关系,对于违章装修,协助特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做好内部管理工作,起草有关物业管理公约、办法的草案;做好委员的增补选举工作;建立工作制度、会议制度和档案制度,做好办公经费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做好办公用房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2024-05-31 01:58:08 回答

工作规则如下: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决定聘请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采用招标或  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4、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通常由业  主委员提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管理企业据此提出测算依据和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予以确定。
5、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物业管理  企业每爪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费用概预算,上报业主  委员会审议。根据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修改意见,物业管理企业修改后,由业主委员会批准实施。
6、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7、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  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8、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2024-05-31 01:58:08 回答

1 业委会的职能和宗旨 
  1.1职能: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小区共有物业实行日常管理,对物业公司的服务管理实行日常监督;对业主反映集中的物业管理问题和物业服务需求提出解决方案,对存量的物业问题和小区的规划谋求解决方案并提交给业主大会决定。   1.2 宗旨:保障业主的权利,为业主选择、提供良好的物业服务,提升小区的居住品质和物业价值。   1.3具体工作目标: 
 1.3.1维护业主的三项权利:物权、物业管理权和相邻权。 
  1.3.2保障物业管理的质量,满足业主的物业服务需求,保障业主的居住品质,提升东丽苑物业的价值。 
  1.3.3处理好相邻问题,包括相邻小区、单位以及本小区内的相邻关系问题。   1.3.4维护小区全体共有物业的物权,受业主委托对外开展共有物权的维权诉讼。 
2 业委会的工作机制 
  业委会实行“集体决策、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委员具有平等的议事权利和决策权利,集体决定之后分工实施,有分有合,相互配合。 3 业委会的工作与岗位分工 
   业委会的工作分为日常工作和决策性工作

2024-05-31 01:58:08 回答

一、定期接待制度
1、    为保障业主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及时得到回复或处理,业委会设立业主接待制度。
 2、业委会接待业主,采取值班定时接待、业主联系箱、电话接待、网上电子邮件或特别约见等各种方式。必要时,可以就反映集中的问题专门召开业主座谈会。业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用上述合适的接待方式向业委会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
3、业委会回复或处理业主意见、建议或投诉,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为依据。
4、  业委会应及时针对业主意见、建议或投诉依照下列原则分别进行处理:
(一)涉及受聘的物业公司履行合同不到位的问题,由业委会转交物业公司处理,要求物业公司整改并加强监督;
(二)涉及其他业主违反业主公约的问题,依照业主公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经业委会研究决定后,召开业主大会表决决定;
(四)涉及业委会自身存在的问题,由业委会研究改进解决;
(五)不属于业主大会、业委会职责范围内管辖的问题,告知通过其他渠道,由有关部门解决。
5、    业委会专门设置业主意见登记簿,由接待人员进行书面记录和登记。除可以当即回复的以外,应在有相应处理方案时予以答复。

2024-05-31 01:58:08 回答

第二十八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第二十九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第三十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
(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对业主投票权的计算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按照业主户数计算的,一户计算为一票;建设单位未售出的专有部分,计算为一票;
(二)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为一票;建筑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票计算。
业主身份以及建筑面积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规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义务的,经业主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活动。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和执行委员,主任、副主任可以兼任执行委员。
执行委员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经推荐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入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任职。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使用、管理印章和开立账户。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委员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执行委员负责召集,可以邀请社区居民委员会派人参加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四)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四十三条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执行委员、委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与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2024-05-31 01:58:08 回答

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守则  :
1、公平、公正、积极、认真的执行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各项工作,履行业委会的各项职责;  
2、不以权某私、不挪用属于业主全体所有的公共资产、资金,不贪污公款,不侵害业主的合法利益;  
3、保证安排出必要的时间,为全体业主服务;  
4、严格职业操守、社会公德,在处理具体事务时,要有耐心和理性,合理合法地协调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业主与业主代表或业委会之间的关系,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定与和谐;  
5、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回避与本职工作或有利害关系的人与事,求得最大限度的公平与公正,获得大多数业主的认同与支持;  
6、模范执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7、模范执行首问接待负责制。即:第一个接到业主投诉的委员,必须接待(接受)该业主的投诉,做好记录,能解答的负责解答,当场不能解答的,须表明受理,并向业委会提交问题,共同讨论后,及时答复业主处理意见,并协调解决问题。整个过程需由第一个负责接待的委员跟踪落实并向业主回复,不得借任何理由互相推诿、扯皮。  
8、不得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9、在本物业区域内利用公共设施、设备、场地等进行的一切经营活动,其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任何个人或单位未经业主代表大会表决同意不得擅自挪用。    
业主委员会委员如有违反工作守则,将由业主或业主代表按议事规则有关规定启动程序,终止委员的资格。

2024-05-31 01:58:08 回答

中国民主促进会是我国八大民主党派之一,最主要的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的人不可以在所在小区管理的物业公司任职。

2024-05-31 01:58:08 回答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2024-05-31 01:58:08 回答

1、管理职责。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社区成员进行自治管理,搞好社区的卫生、物业、计生、流动人口和治安管理,制定的社区管理目标。
2、服务职责。组织社区成员进行便民服务(包括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治安服务、医疗服务等),开展以劳动就业为重点的社会事务性服务,为社区特殊群体提供社会福利性服务。
3、教育职责。组织引导社区成员开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青少年教育、职业培训等,组织社区成员开展各种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评选“文明家庭”、《文明市民》,形成具有社区特色的文化氛围,增强社区成员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4、监督职责。对其他社会组织履行社区服务的职责进行监督与指导,并将监督指导意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或投诉部门进行反馈。

2024-05-31 01:58:08 回答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1、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2、对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这样方式形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楼间共有的管理;而楼委会,负责楼内共有的管理。

2024-05-31 01:58:08 回答

你好,以下是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哪些的查询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2024-05-31 01:58:08 回答

1、  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按期完成,如遇特殊原因,应向业主代表大会书面说  明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住建部的指导规则35-1)  
2、  每年不少于一次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住  建部的指导规则35-2)  
3、  代表业主与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  务合同。与物业公司的合同期限,原则上三年一签,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每年组织对已签约的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过半数的业主民意问卷式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业主代表大会。(住建部的指导规则35-3)
希望可以帮到你

2024-05-31 01:58:08 回答

楼梯栏杆扶手〉定额计算规则:其长度可按全部水平投影长度乘以1.15系数计算。  
答:全部水平投影长度是楼梯踏步的斜长的投影,如果是不绣钢的扶手通常我们在加2个弯头的长度一般是0.4m  钢材理论重要计算方法:  
角钢:每米重量=0.00785*(边宽+边宽-边厚)*边厚  圆钢:  每米重量=0.00617*直径*直径(螺纹钢和圆钢相同)  扁钢:  每米重量=0.00785*厚度*边宽  管材:  每米重量=0.02466*壁厚*(外径-壁厚)  板材:  每米重量=7.85*厚度  
黄铜管:  每米重量=0.02670*壁厚*(外径-壁厚)  紫铜管:  每米重量=0.02796*壁厚*(外径-壁厚)  铝花纹板:每平方米重量=2.96*厚度  
有色金属比重:  紫铜板8.9  黄铜板8.5  锌板7.2  铅板  11.37  有色金属板材的计算公式为:每平方米重量=比重*厚度

2024-05-31 01:58:08 回答

1.首先工作人员要爱岗敬业,不迟到,不早退。
2.严格贯彻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委员会的事情。
3.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
4.积极及时参与处理事物。

2024-05-31 01:58:08 回答

(一)印章管理
1.  印章保管
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派专人保管。
印章保管人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印章保管人外出,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印章暂时保管人,并办理暂时交管手续。
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应当妥善保管,防止印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2.  印章使用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使用印章。每次印章使用应当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使用人姓名、用途、盖章人姓名。记录应当存档,业主可以查阅。
3.  印章管理和使用责任
未依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档案资料管理
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1.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资料;
2.        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3.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4.        业主大会成立备案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备案及更新备案的材料;
5.        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6.        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7.        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8.        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9.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10.    利用物业共同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11.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12.    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三)财务管理
业主大会的财务管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        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资金的收支范围按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约定执行,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大会的财务管理。
2.        财务管理人员由出纳、会计和负责人组成。出纳负责现金的提取和存入;会计负责账目的记录和核对;负责人负责现金和账目的吻合性。
3.        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在取得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时,统一由负责财务管理的会计或者出纳入账,并出具收据,加盖财务专用章。严禁任何人截留、挪作他用、私分、私存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
4.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审批签字。但一次支出超过一定数额时,需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方可使用与划转。
5.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财务账目实行公开化,接受业主监督。
6.        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7.        在财务总结年度内,业主大会的资金使用有节余时,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资金发生不足时,由业主委员会草拟筹集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8.        业主、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侵占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所有的资金;侵占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所有资金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印章、档案资料及财务凭证、财务的移交
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业主委员会重新确定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保管人,并完成印章、档案资料或财务凭证、财物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说明辞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报告同时,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管。
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等的转交。
(五)业主委员会培训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不同形式,定期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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