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住房补贴对象是哪些?



				
				
我吃了一鲸
33433 次浏览 2024-05-24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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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26 04:31:37 回答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房职工,以及已购公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私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已购公有住房面积达到规定标准(含私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主要有:行政、事业单位中的无房职工,以及已购公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有私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未购买福利房,于1999  年1  月1  日后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的职工,可享受全额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凡职务(职称)提升的可享受住房面积差额补贴和工龄补贴;1999  年1  月1  日后去世且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可发放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已领取住房补贴的,不再享受地方住房补贴;离退休职工(含退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  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子女顶职、户口迁回农村或异地、单位按规定给予安家补助费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发放住房补贴时所称的“老人”,即1998  年12  月31  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新人”即1999  年1  月1  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发放住房补贴时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老人”实行一次性补贴。即按照1998  年房改时政策,根据其住房情况、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工龄情况、面积补贴标准等计算其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并一次性计发到人,计入个人帐户,比照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新人”实行按月补贴。即在职工参加工作的25  年内按月与工资一并发放,发放额这该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现行比例为  11.37%,今后将根据房价和职工生活水平的变化由政府适时进行调整。  根据湘直房改字[1999]07  号文件规定,计发职工工龄补贴的工龄计算到1994  年12  月31  日止,1995  年1  月1  日后的工龄不计算在发放工龄的补贴的工龄中。  省直在长单位执行统一的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标准,现行住房面积补贴标准为249.3  元/平方米(按1998  年长沙市双职工年收入4  倍工资总额和购买一套65  平方米经济适用房总房价差额测算)、工龄补贴标准为5.96  元/年.平方米(为1999  年度房改出售公房工龄折扣额)。在市、州的省直单位执行当地政府房改办公布的补贴标准。  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控制面积标准为:厅级110  平方米、处级85  平方米、科级75  平方米、一般职工  65  平方米。(企事业单位中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计发住房补贴的控制面积标准,按房改政策已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住房补贴计算公式:  个人住房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职工职务可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职务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  个人工龄补贴额=职工1994  年12  月31  日以前的工龄(含大专以上学龄)*年工龄补贴额*(职工职务可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职务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  1998  年12  月31  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前,参加全额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已达标准的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1999  年1  月1  日起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后,购买或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购买商品房的职工,给予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根据湘房发[1999]026  号文件规定,夫妻双方婚前未购买公房的另一方职工,可以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已购买公有住房的双职工家庭,经人民法院判决夫妻离婚(含协议离婚)后,原双方所购公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已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无房方不再申请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有成年子女同住的再婚夫妻,已作为两个家庭户按房改政策分别购买了公有住房的,分别以  65  平方米建筑面积作为户控标准,所购房已分别达到  65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已购公房但一方或双方分别未达到65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可按差额面积计发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对于双方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房的再婚夫妻,按各自职务计发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2024-05-26 04:31:37 回答

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和标准
  1、发放对象:由财政核拨经费的南京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中,在1998年11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职工(包括退休职工和2001年7月1日以后去世的职工)。
  2、补贴方式:对1998年11月30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老职工,下同),属于退休的,实行现金发放住房补贴;属于在职的,实行购房(购房改政策性住房除外)时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已在2005年以前发放完毕)。对1998年12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下同)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新职工已取得公有住房的,不再享受新职工逐月补贴。
  2000年(含)以后转业的军队干部,其住房补贴政策按南京市有关部门的文件执行。
  住房补贴由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组成,各单位对无房和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职工应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3、发放标准:住房补贴由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组成(以下均简称住房补贴)。老职工中的无房户按规定面积标准全额计发住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标准的,购房时按规定面积标准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住房补贴
  ⑴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购房补贴面积之积。购房补贴面积按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与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面积的差额计算。现行干部和职工的标准为:
  一般干部、初级专业技术(助理级与员级)人员、高级工及以下职工为  75平方米
  科级干部、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技师为  90平方米
  处级干部、高级专业技术(正高、副高)人员为  110平方米
  南京市副局级干部为  120平方米
  厅局级干部为  135平方米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标准按市政府届时公布的标准执行,现为  720元/平方米。如遇标准调整,调整办法按照市政府届时的相关规定执行。
  ⑵工龄补贴额为职工家庭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现为  8.16元/年•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面积三项之积。工龄指职工1992年6月30日以前的工龄。
  ⑶住房面积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①住房补贴=购房补贴  +工龄补贴
  ②购房补贴=补贴标准×  [住房面积标准-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面积]
  ③工龄补贴=  8.16元/(年•平方米)×工龄×[住房面积标准-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面积]
  五、住房补贴的发放办法
  1、住房面积的认定方式
  ⑴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均计为双方的住房面积。
  ⑵职工同意将分配给其的公有住房,由其子女承租或购买的,仍认定其职工夫妇的住房面积,不计为子女的住房面积;其中住房面积超标准部分未按规定支付超标准款的,计为其子女的住房面积(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宁委办发  [2002]82号文规定,不符合过户条件的除外)。
  ⑶职工离异前购买的公有住房,离异后不论归谁所有,也不论是否再婚,仍计为离异各方的住房面积。再婚后又取得的公有住房,均同各自再婚前取得的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含已购公房)。
  ⑷  2002年12月31日前,公有住房经产权单位同意调换的,以调换后的房屋计算其住房面积;擅自调换住房的,以调换前的原住房计算其住房面积。
  ⑸单位为回原籍的退休职工建房的,所建房屋计为其住房面积;给予安家补助费的,安家补助费应当从住房补贴款中扣除。
  ⑹军队干部  1999年(含)以前转业的,其夫妇在军队或地方的住房应当计为其住房面积。退出军队住房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军队住房后住房仍未达标的,实行差额补贴。
  ⑺住房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未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按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测定的面积为准,或按使用面积乘以系数计算,其中高层住宅系数为  1.5;多层成套住宅为1.4;非成套住宅为1.3;平房为1.1。同幢同套型的其它住房已登记发证的,可按已登记发证的房屋面积计算。

2024-05-26 04:31:37 回答

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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