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桥拆迁补偿标准哪位了解?



				
				
柚柚滴溜溜
70348 次浏览 2024-05-29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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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5-31 18:59:48 回答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据此,建议你可想拆迁主管部门详询此次拆迁的补偿政策。

2024-05-31 18:59:48 回答

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全区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其中80%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5000元。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按征地面积进行补偿,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标准按附表1执行。农村房屋的补偿标准按附表2执行。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3执行。  
(三)住房安置
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25平方米。根据市政府关于鼓励推行货币安置的指导原则,选择货币安置方式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的,人均增加5个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与原安置面积合并安置。
货币安置款额等于货币安置住房合同履行时的普通商品房均价与土地征收时一等甲级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乘以住房安置面积标准。建安造价、综合造价、普通商品房均价由区物价部门和区房管部门商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制定,每年公布一次。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征地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住房安置对象每人每次150元的标准按两次计发。
区政府对全区统建安置房实行政府指导价,该指导价参照普通商品房均价制定,同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动作”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已进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需求。定向修建并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后,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房安置。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三、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三)建立生活困难求助制度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求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衡过渡。
土地行政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
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收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双桥府发?2006?12号文件同时废止。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原规定办理。

2024-05-31 18:59:48 回答

【农村房屋拆补偿条例】国家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国家标准确定:  
 (一)砖混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400  元,二级每平方米  380  元,三级每平方米  360  元;
   (二)砖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260  元,二级每平方米  240  元;  
 (三)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200  元,二级每平方米  180  元;  
 (四)简易结构一级房屋每平方米  50  元,二级每平方米  3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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