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制度怎么写?



				
				
双子座的小蛇
87220 次浏览 2024-05-19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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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1 02:34:43 回答

为了维护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成立业主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四、业主公约的效力  
1、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2、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5、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问:为什么要成立业主大会?  答:有了业主大会之后,才可以选择、解聘物业管理公司;才可以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物业管理费水平,监督规范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获得小区物业规划资料,了解会所、停车场、天台、花园的产权及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等等。如果没有业主大会,上述权利均无法实现。(详见《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  问: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关系?  答:业主大会是一个决策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是其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如果没有业主大会的授权,业委会无权独立作出重大决策,这样保证了小区事务的权力掌握在全体业主手中,而不会被部分人所控制。(详见《物业管理条例》第12、15条)  问:小区业主在业主大会上享有那些权利?  答: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全体业主投票并需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内2/3以上投票份额同意才有效:(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解聘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3)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续筹等方案的决定。也就是说,小区内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全体业主手中,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无权代表全体业主决定重大事项。(详见《物业管理条例》第12、15条)  问: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  答: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的选聘的物业

2024-05-21 02:34:43 回答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2024-05-21 02:34:43 回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昌邑市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
 
第四条  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六条  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六)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
(七)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八)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九)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十)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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