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



				
				
sunnyredzqqq
54354 次浏览 2024-06-01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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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6-03 16:33:33 回答

第一条为规范业主自治机构管理行为,根据《xx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主自治机构是指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机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决定共同事务的表决权,属于住宅类物业的一户一票,属于非住宅类物业的,以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每一百平方米计为一票;单户不足一百平方米的,计为一票,但业主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按一定比例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人数由业主协商确定,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业主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应当在物业所在一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主生业主委员会:
  (一)新建物业建筑面积售出达50%以上的;
  (二)物业自首次出售之日起已满两年的。
  第六条房屋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应将出售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出售时间、业主清册等材料在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房屋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组织业主做好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一)成立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房屋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业主担任,并将有关筹备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具体实施筹备工作,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参与和指导筹备工作;
  (二)协商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三)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由业主协商产生业主代表;
  (四)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草案并向业主征求意见;
  (五)确定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时间、地点,并做好各项会务准备工作。在会议召开前半个月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形式、候选人名单、投票权数及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七条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二)公布选举程序;
  (三)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
  (四)业主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
  (六)业主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七)审议通过业主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八)其他事项。
  第八条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并行使表决权;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有关权利。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邀请一定比例的非业主的房屋便用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成员没有表决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需要的物业管理区域内过半数的表决权的业主(业主代表)参加,方可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参加会议业主(业主代表)过半数表决权通过。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对通过或修改业主公约、商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经费、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基金续筹和使用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业主(业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表决权可采用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但对通过或修改业主公约、商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经费、改选或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取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基金续筹和使用作出决定,必须采取投票方式。
  召开涉及改选或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应邀请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加会议。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2024-06-03 16:33:33 回答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
一、办事程序
1、申请:物业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业主人数占总人数过半数的,由建设单位或五个以上业主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相关文件资料交街道办事处)
2、备案:选举、换届、改选、补选业主委员会的,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的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备案资料
1、物业基本情况(四界、门牌、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业主清册、物业清册、入住率等),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居委会盖章。
2、业主大会筹备小组的成员名单、情况简介,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同时提供公示内容的照片。
3、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①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业主,同时提供公示内容的照片。
②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同时提供公示内容的照片。
③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同时提供公示内容的照片。
④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成员名单、情况简介,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同时提供公示内容的照片。
⑤确定选票样式,选票应注明地址、建筑面积,有业主本人签字。选票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备案时提供一张空白选票样本和公示内容的照片。
⑥做好筹备组的会议记录和签到。
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纪要、业主签到、书面委托书。
4、业主大会会议结果、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分工,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同时提供公示内容的照片。
5、《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正式文稿,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同时提供公示内容的照片。
6、其他相关证明(委员产权证明复印件、委员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凭证复印件)。
三、承诺时限
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在七日内办结。
四、文件依据
1、《物权法》
2、《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04号)
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4、《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5、《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宁房物〔2009〕70号) 
成立首届业主大会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程序
1、由建设单位书面告之物管区域所在街道办事处,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告之的,也可由物管区域内五个以上业主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召开业主大会的要求;
2、在小区(大厦)公示报名通知,采取自荐、推荐的方式组成筹备小组;
3、筹备小组成员公示一周;
4、筹备组审核业主资格,并将业主资格确认结果通告全体业主;
5、筹备组拟订、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并将拟定的文稿公示一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并经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以上的业主通过。
6、筹备组召开会议,根据采用自荐、推荐、筹备组商议产生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候选人资格及条件按照《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确认其资格后公示一周,广泛听取业主意见。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名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当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
7、筹备组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并提前十五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业主;
8、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委员情况及分工公示一周后,将所有资料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2024-06-03 16:33:33 回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2年。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第四章 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经费从(经营用房经营收入、住户按实际开支分摊)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严格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年   月   日
你可以去详细了解一下,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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