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有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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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的赠与合同,这份合同并不是签订之后就立即生效,而是必须等赠与人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
(一)房屋赠与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赠与人必须是房屋产权的拥有人,同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赠与的房屋必须具有合法的权属证件,不存在产权纠纷;
3、赠与人和受增人均属自愿,有书面赠与协议(合同),并办理公证;
4、房屋赠与必须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审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5、受增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6、不得为逃避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债务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等而设定赠与;也不得为规避法规管理,如缴纳税费等而设立赠与。总之,房屋赠与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房屋赠与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因房屋赠与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赠与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因房屋赠与申请转移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4、经公证机构公证的赠与合同(原件留存);
5、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有抵押登记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记载的,转让房屋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宅基地上农民住宅房屋转让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1、双方签订赠与协议;
2、双方带着各自的身份证、无房证明、结婚证(如有)、赠与协议、这房屋权属证书等材料到房管局办理权属变更申请,缴纳相应税费等;
3、房管局受理申请后,依法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核发新的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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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条件是什么
但是对方律师说已经入住就等于交房了。现在双方争论的焦点就在于?还是要开发商把所有法律规定的交房条件必备之后才算交房。但是当时我实在不愿再租房子了就在04年10月入住了下来:入住等不等于已经交房,我现在在起诉它们要赔偿我这么多年没有交房的违约金,结果到2004年10月开发商也没有交房,并且拿出水电费等证据,现在09年10月了开发商还没有办齐所需证件,因为交付手续全部没有办理下来,什么人防安防和其他必备的证件都没有我的房子合同约定是2003年10月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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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一套净产权住宅房,在一楼,本人做五金生意。想用自己的房产办营业执照,他们说需房屋用途变更。请问该怎么办,需要些什么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