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税款滞纳金怎么算?



				
				
風雨飘零
23519 次浏览 2024-05-20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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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5条回答)

2024-05-22 22:01:50 回答

一、加收时间
所得税的滞纳金是从缴税期满次日起至缴纳之日止计算的.
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如果是季度申报的,在次月15日后缴纳的,从16日开始计算加收,如果是年度申报的,在6月1日后缴纳的,从次年的6月1日起计算加收.(不考虑节假日顺延)
个人所得税,一般申报期为次月7日,所以在7日以后缴纳的,从7日起计算加收。年度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二、标准:  税额的万分之五。

2024-05-22 22:01:50 回答

税务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024-05-22 22:01:50 回答

一、扣缴义务人已扣缴税款,但未按规定期限将已扣缴税款解缴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明确了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已扣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缴纳主体是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遭纳税人拒绝但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造成未扣的。《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收税缴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明确:“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由以上规定不难看出,扣缴义务人将纳税人拒绝被扣情况报告后,由税务机关处理。滞纳金的加收分两种情况:
  (一)扣缴义务人暂停支付相当于税款的款项又在一日之内报告的,税务机关可及时将暂停支付的款项征缴,不涉及滞纳金的加收。
  (二)扣缴义务人未暂停支付相当于税款的款项但在一日之内报告的,税务机关可向纳税人直接追缴税款,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应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缴纳主体是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应扣未扣税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滞纳金的加收没有予以明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国税发[2003]47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前者只明确了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补缴税款主体和违规受处罚主体,后者则是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规定了补扣税款的办法。笔者认为:
  (一)在法律赋予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的同时,纳税人无须承担自行申报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未告知纳税人应扣缴税款的,纳税人无主观过错,未扣税款不应加收滞纳金。

2024-05-22 22:01:50 回答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例:假如某单位2011年3月应缴纳增值税100万元,因资金周转困难,直到4月29日缴纳。2011年3月增值税申报缴纳的最后期限为4月15日,该单位共逾期14天缴纳税款,应加收的滞纳金为:
1000000*14*0.5‰=7000(元)

2024-05-22 22:01:50 回答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实际工作中,你申报了税款后,税务机关会把税票开给你,税票上注明的缴款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就要按万分之五每日计收滞纳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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