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最近有谁了解?



				
				
烈香杜鹃7366
36426 次浏览 2024-05-30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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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3条回答)

2024-06-01 07:26:16 回答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解读。这就是最新的调整了
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贷款规定》)设计考虑的主要因素
  《贷款规定》相关制度设计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一是在贷款制度设计中,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制度作为统一的整体考虑。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于职工办理提取后的缴存余额,该资金来源不但额度有限,且随时发生动态变化,公积金贷款的发放须以保证职工的提取需求为前提。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率与可贷款额度之间存在直接影响,即:提取率升高时,可贷款额降低;提取率降低时,可贷款额提高。因此,《贷款规定》在申请条件、可贷额度计算时将缴存、提取一并纳入考量。
  二是贷款制度立足于解决职工自住住房问题。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但也兼顾缴存职工其他贷款需求,如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具体实施方案将在下一阶段制定。
  三是充分考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贡献。注重体现资金积累、互助性等因素,在可贷额度中予以考虑。
  四是贷款制度考虑资金的流动性、市场变化等因素。有关条款针对资金流动性以及市场变化,设计了调整机制,为下一阶段的调整预留空间。
  五是在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一政策性住房金融功能的同时,注重引入市场资源和机制。如引入组合贷款,可以更多地满足职工需求。
  六是充分注重职工权益。相关制度设计在注重资金安全、风险控制的同时,以便民、利民为原则,从贷款申请人流程方便、受益最大予以考虑,如担保模式为采用我市住房商业贷款较为常用的抵押模式等。
  二、《贷款规定》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内容
  《贷款规定》正式发布稿较此前征求意见稿,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了调整:
  (一)提高按照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的可贷额度标准和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贷款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时,职工对于提提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提高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两个方面意见和建议很多。此后,在《贷款规定》征求意见修改的过程中,经过再次测算,且考虑到贷款上线初期,职工账户余额较少以及我市房价等多方面因素,从贷款上线初期总体可贷资金较为充足的实际出发,为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作用,《贷款规定》中的账户余额的倍数从10倍提高至12倍,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从80万提高至90万(申请人个人申请的,最高可贷额度50万维持不变)。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贷款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可以根据国家、省、本市住房政策以及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适时调整,也就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将会动态调整,在不同阶段会有所不同,有的阶段会提高,有的阶段会降低。
  (二)明确户籍和非户籍职工均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针对征求意见中部分职工非户籍职工能否贷款的疑问,正式发布稿作出了明确,规定户籍和非户籍职工均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该项规定从意思上和征求意见稿条文一致,但更为明确。
  (三)明确首付款具体比例。对于职工提出明确第二套房以及90平方米以下住房首付款比例等政策的要求,正式发布稿采用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首付款比例要求”的规定,确定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的原则。
  (四)明确房产套数的认定标准。对于职工提出的明确首套、二套房等房产套数认定标准的要求,按照国家、省和我市限购、限贷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商业银行执行标准,正式发布稿增加了房产套数认定的标准,即房产套数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产套数计算(家庭的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
  此外,结合公积金贷款业务规程制订、系统开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正式发布稿对部分条款的表述进行了修改。
  三、《贷款规定》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公积金贷款情形。《贷款规定》从申请、额度计算、贷款手续办理、后续贷款偿还、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我市公积金购房贷款进行了规范。由于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情形较少,对于该类情形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明确也可参照《贷款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考虑到公积金贷款资源有限,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属性,《贷款规定》明确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包括安居型商品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兼顾职工其他购房需求。
  (二)公积金贷款对象。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和配偶一起申请,职工的父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可以和其父母一起申请。
  (三)家庭不同代际间的扶持机制。在职工和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较少,计算出来的可贷额度不能满足购房需求时,可以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加上父母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作为可贷额度计算基数,用来提高职工的可贷额度;此外,若父母不作为共同申请人,也可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提前偿还职工的公积金贷款。
  (四)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职工个人申请的,单笔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一并申请的,单笔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单笔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主要根据我市房价水平、住房公积金归集资金额度、周边城市和一线城市最高额度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的。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属于动态调整的标准,可以根据公积金贷款业务实际运行情况以及资金情况等,予以适时调整。
  (五)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标准。从控制风险和促进住房公积金积累的角度出发,我们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个人账户余额、占购房总价款比例和单笔最高可贷额度作为个人贷款额度核定依据。具体条件为:一是每月还贷额度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二是个人账户余额的倍数(12倍);三是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四是不高于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最终可贷额度不高于上述四项数值。
  此外,《贷款规定》通过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建立了多积累、少提取的激励机制。《贷款规定》明确,除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与职工账户余额挂钩外,对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未曾有提取行为的,其按账户余额倍数计算的可贷额度可以提高10%。
  (六)诚信管理机制。《贷款规定》明确,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个人贷款时,隐瞒或虚报婚姻状况、直系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的,公积金中心可以自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此外,对于经催收后仍逾期不还款和弄虚作假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将职工个人资料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并将记录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2024-06-01 07:26:16 回答

1.深圳户籍职工在异地工作且缴存公积金,想在深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只要在就业地连续6个月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按照深圳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就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2.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深圳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不限户籍,缴存时间根据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合并计算。

2024-06-01 07:26:16 回答

2  属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4、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6、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7、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编制问题,由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报市编委审定。  (三)住房公积金监管。住房公积金实行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日常监管职责:  1、监督实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管理政策执行情况;  2、监督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  深圳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深圳市户籍的在职职工均须缴存住房公积金。非深圳市户籍在职职工所在单位可参照有关规定为非户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他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缴存基数的一定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息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深圳市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上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职工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均不得低于5%,缴存比例上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单位可根据情况,在规定缴存比例范围内选择。  
 3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五、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商业银行(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向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低息的购房贷款,并委托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存低贷”,存贷利率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  六、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订规范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等相关项目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七、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进程及制度建设  (一)2009年5月底前,公布方案并进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相应启动工作。  (二)2009年6月-2009年12月底,由市国土房产局负责筹备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上述两个机构成立之前,由市国土房产局(市房改办)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研究制订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具体办法和规程,做好全面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三)自2010年12月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运作。  (四)2010年内,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工作的进展情况,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起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草案)或规章。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配合做好深圳市现有住房公积金的清理、缴存转移等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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